A2:综合总第5654期 >2023-12-18编印

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3-12-18 作者:  语音阅读: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白庄村胡水博:本院受理原告杨改革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103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王大勇: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传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322民初57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崔达华(曾用名崔启华、崔起华):本院受理张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322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孤家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西安嘻哈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马一凡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陕0102民初117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王忠波、王亮:原告西安市新城区圣大鹿王服装多彩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陕0102民初123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李国庆:原告西安市新城区鲁公元鞋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陕0102民初123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孙明航:本院受理张林与孙明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秦红(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207141010):本院受理原告谢平诉被告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依法送达(2023)川1083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李军然:本院受理原告贾红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侵权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

关键词:民事、侵权责任纠纷、赔偿范围、一般过错责任、构成要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6日,原告在罗甸县罗悃镇河东村纳尾光伏电站讨要薪资时,与被告发生口角;后被告动手推搡原告胸口,将原告推搡倒地致原告受伤。当日9时许,原告被送往罗甸县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的伤势为1.前胸腹部软组织损伤;2.胸腹部脏器损伤待排;3.颅脑损伤待排;4.肝硬化;5.脾脏增大,原告在该院治疗至2023年1月2日,共计住院27天,花去医疗费4808.64元,医疗器具费261元。2023年4月7日,经原告向贵州中能法医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进行了三期鉴定,2023年5月15日该所出具贵州中能法医司法鉴定所【2023】临鉴字第0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裁判理由: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8 题的解释》(2022 年修正)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定,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 江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 民币柒仟贰佰肆拾壹(¥7 241.00)元;驳回原告余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本案中,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矛盾纠纷发生争吵后,被告张某某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而选择用手推余某某胸口致使余某某倒地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健康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赔偿范围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

赔偿金额。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贵州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医疗费人民币4808.64元,予以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告实际住院为27天,应按贵州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27天=2700.00元。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收入情况,故本院参照贵州省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贵州省统计年鉴中统计的贵州省2021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57459元计算,经鉴定误工期为15-30日,本院酌定按照23天计算误工费,即57459元÷365天×23天=3620.70元。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之规定,因原告未提供正式票据,根据原告受伤地点以及就医的情况,本院酌情考虑交通费人民币200.00元。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费票据金额为600元,系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营养期限为1-7日,结合原告的伤势情况,本院支持营养期为7天,营养费按照20元/天计算,即营养费为140元。原告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12069.00元(四舍五入取整数),被告承担 60%的责任即 7241.00 元(四舍五入取整数)、原告自行承担 40%的责任即 4828.00 元(四舍五入取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