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645期 >2023-12-05编印

山西: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刊发日期:2023-12-05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刘自昌) 日前,记者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12月1日起,该省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在菜市场里,打灯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非常普遍,这种灯在行业内叫“生鲜灯”。“生鲜灯”照射下的鲜肉、海鲜等生鲜食品显得格外新鲜红润。“生鲜灯”本质上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坏,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但是可能影响消费者对食品真实色泽的感官认知。红色灯用于肉类销售,可以让鲜肉看起来红润多汁;绿色灯赋予果蔬充满活力之感,多用于蔬果销售;蓝色灯则多用于海鲜类商品销售。

据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已对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行动作出了部署,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为进一步落实《办法》规定,全面守护山西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迅速更换灯具设备。

《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