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639期 >2023-11-27编印

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管将有法可依
刊发日期:2023-11-27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刘胜利)11月22日,记者从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提高散装食品质量安全,强化经营过程管理,落实经营主体责任,规范食品销售行为,最大限度降低散装食品的安全风险,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反复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食品销售和监管实际,对散装食品的定义、责任制度落实、销售过程控制及散装白酒、食用油、酱油、醋等品类的销售要求作出了更为系统、更为科学、更为完善、更符合实际的规定,在增强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提升食品监管效能、督促经营主体自律、填补该省散装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短板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办法》所称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相关资料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销售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要符合“全过程密闭、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要求。禁止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白酒。散装食品销售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质量合格证明,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白酒。

   销售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散装食醋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其产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和自建经营点销售,不得批发或异地销售。从事食用油、酱油和食醋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制度,禁止销售非法生产加工的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散装食醋。食品经营者必须采购、销售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用油、酱油、食醋。

   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现场将消费者购买的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严禁将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的销售行为。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使用对肉品真实色泽等感光性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