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 年 9 月 29 日,本院根据(2023)苏0813强清74号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洪泽鑫源聚胺酯复合板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指定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洪泽鑫源聚胺酯复合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洪泽鑫源聚胺酯复合板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 18 号汇丰中央广场;联系人:王炳焱,联系电话:13915178095)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洪泽鑫源聚胺酯复合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洪泽鑫源聚胺酯复合板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9 月 29 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洪泽鑫源聚胺酯复合板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指定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鑫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 18 号汇丰中央广场;联系人:王炳焱,联系电话:13915178095)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鑫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洪泽鑫源聚胺酯复合板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 年 9 月 29 日,本院根据(2023)苏0813强清72号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天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指定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江苏天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江苏天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 18 号汇丰中央广场;联系人:王炳焱,联系电话:13915178095)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江苏天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天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9 月 29 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天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指定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天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 18 号汇丰中央广场;联系人:王炳焱,联系电话:13915178095)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天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江苏天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 年 9 月 29 日,本院根据(2023)苏0813强清71号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省洪泽县蔬菜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 年 10 月 7 日指定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江苏省洪泽县蔬菜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江苏省洪泽县蔬菜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 18 号汇丰中央广场;联系人:王炳焱,联系电话:13915178095)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江苏省洪泽县蔬菜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省洪泽县蔬菜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9 月 29 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省洪泽县蔬菜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 年 10 月 7 日指定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江苏省洪泽县蔬菜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 18 号汇丰中央广场;联系人:王炳焱,联系电话:13915178095)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江苏省洪泽县蔬菜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江苏省洪泽县蔬菜公司清算组
2023 年 9 月 29 日,本院根据(2023)苏0813强清73号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润源工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 年 10 月 7 日指定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江苏润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江苏润源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 18 号汇丰中央广场;联系人:王炳焱,联系电话:13915178095)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江苏润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润源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9 月 29 日,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润源工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 年 10 月 7 日指定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润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 18 号汇丰中央广场;联系人:王炳焱,联系电话:13915178095)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江苏润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江苏润源工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 年 9 月 29 日,本院根据(2023)苏0813强清70号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世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指定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江苏世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江苏世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 18 号汇丰中央广场;联系人:王炳焱,联系电话:13915178095)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江苏世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世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9 月 29 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世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指定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世伟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 18 号汇丰中央广场;联系人:王炳焱,联系电话:13915178095)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江苏世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江苏世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8月14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2023)豫0727破1号封丘县荆隆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8月22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指定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担任封丘县荆隆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封丘县荆隆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3年11月20日前,向封丘县荆隆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 78 号升龙广场 3 号楼 B座 1116 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9339969298;联系人:吴涵),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封丘县荆隆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封丘县荆隆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 14:30 时在封丘县人民法院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2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新密市九龙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南侧3-4层(九龙商贸)(200-0003-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密市不动产权第0002437号】房产一处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www.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1月1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申同坡所有的位于登封市书院河路书院村四组一层东户(现登封市谢庄三巷21号)房产一处,依法进行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