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610期 >2023-10-17编印

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3-10-17 作者:  语音阅读:

余胜利: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新城区华泰清洁用品商行(经营者张木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梧悦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国宁诉你租赁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杨金生:本院受理原告姚文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吴珂: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金石智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开庭前。本案于2023年11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挺惨加送,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魏秀梅(魏雪):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开庭前。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李月鹏:本院受理原告戚净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423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大理好生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广安发利纸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1603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2023)苏0826破45号庹兴锐的申请于2023年9月15日裁定受理淮安鸿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为淮安鸿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淮安鸿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6日前,向淮安鸿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淮安经济开发区深圳路尚东国际A区9楼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23001:联系电话:13952335177、19825302826,联系人:刘佳、蒋静)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安鸿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淮安鸿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日10时00分在涟水县人民法院十四号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通知。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1月1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河南省新密市米村镇孟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新密市米村镇孟庄村铭苑小区12号楼17层南户房产一处,依法进行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1月1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新密市帝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荟萃南路6号(中盛景苑)9号楼2单元25层25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22)新密市不动产权第0050930号)房产一处依法进行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1月1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钱秋霞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北密新路北段6排3号(不动产权证号:0201001475)房产一处依法进行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1月1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分别对新密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青屏大街西段北侧(新天地·商居园5号楼)14层中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901040695)、位于新密市城区青屏大街西段北侧(新天地·商居园5号楼)16层西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901040690)、位于新密市城区青屏大街西段北侧(新天地·商居园5号楼)18层中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901040684)共三处,依法进行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发展投资(景泰)A区

40万千瓦风电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白银景泰陇鲁发展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性质:新建;项目概况:项目拟建设72台单机容量5.56MW,其中1台风电机组容量限至5.24MW,总装机容量400MW;新建1座110kV升压站,规划以2回110kV送出线路接入330kV景泰南变电站,实现与系统并网。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1、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链接:https://pan.baidu.com/s/1Oqpo8XPMr9F3ZQZoAoPzrA 提取码:jnfp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通过邮寄或现场查阅纸质报告。建设单位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喜泉镇北滩村21号;联系人:周总;联系电话:18809381558三、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厂址周围1km)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网络链接:链接:https://pan.baidu.com/s/1ANsVz0iwj4_oEkCtLg3maQ 提取码:cc1a。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填写公众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20日(10个工作日)。

公告发布单位:白银景泰陇鲁发展新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扎格政执罚字[2023]005号

扎鲁特旗一方洗煤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2年开工建设,2014年至2015年试生产年综合回收利用200万吨煤研石项目占地总面积:4223.56平方米(约6.3亩)。其中已批复范围面积为:105715.13平方米(超出批复范围总面积:280.62平方米,其中锅炉房面积:113.8平方米,仓库面积:111平方米)。其他草地面积:1.08平方米,采矿用地面积:4222.48平方米(其中房屋总面积:945.31平方米,硬化面积:26.34平方米,锅炉房面积:123.14平方米,仓库面积:541.76平方米)。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费用即施工建设办公用房屋、厂房、附属设施,硬化地面等占用和使用土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着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内蒙古鑫玉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用地勘测报告一份;2、现场照片,视频证据;我苏木于2023年9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法人身份证所在地址)邮寄送达及在2023年9月11日在国务院国资承办的消费日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扎格政执告字[2023]第005号),《行政处罚告听证知书》(扎格政执听告字[2023]第005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我苏木政府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223.56平方米(约6.3亩)。二、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即4223.56平方米x10元=42235.6元。合计:42235.6元。(肆万贰仟贰佰叁拾伍元陆角)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格日朝鲁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没)款,行政处罚账号为:3903701220000000000354、户名:扎鲁特旗格日朝鲁人民政府。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缴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扎鲁特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宝音图、王刚。电话:13948551978。地址: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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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50800MA0Q7G299K

丢失未填写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5张,发票起始号码01534418发票终止号码01534442,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