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根据(2023)苏0991破41号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申请于2023年8月28日裁定受理盐城康弘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1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康弘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办楼03栋302室;邮政编码:224000;联系人:周晓玲,18068864081,吴婵婵,158510634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康弘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盐城康弘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下午15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将根据债权申报情况以及债务人资产情况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盐城康弘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盐城康弘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此公告。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2023)苏0991破42号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申请于2023年8月28日裁定受理盐城市凤唐棉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1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市凤唐棉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办楼03栋302室;邮政编码:224000;联系人:周晓玲,18068864081,吴婵婵,158510634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市凤唐棉业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盐城市凤唐棉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下午15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将根据债权申报情况以及债务人资产情况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盐城市凤唐棉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盐城市凤唐棉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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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2023)苏0991破43号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申请于2023年8月28日裁定受理盐城市晶亮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1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市晶亮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办楼03栋302室;邮政编码:224000;联系人:周晓玲,18068864081,吴婵婵,158510634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市晶亮建材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盐城市晶亮建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下午15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将根据债权申报情况以及债务人资产情况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盐城市晶亮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盐城市晶亮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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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2023)苏0991破44号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申请于2023年8月28日裁定受理盐城德林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1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德林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办楼03栋302室;邮政编码:224000;联系人:周晓玲,18068864081,吴婵婵,158510634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德林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盐城德林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下午15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将根据债权申报情况以及债务人资产情况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盐城德林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盐城德林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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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2023)苏0991破45号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申请于2023年8月28日裁定受理盐城市大红鹰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1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市大红鹰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你单位)于2023年10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办楼03栋302室;邮政编码:224000;联系人:周晓玲,18068864081,吴婵婵,158510634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市大红鹰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盐城市大红鹰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下午15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将根据债权申报情况以及债务人资产情况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盐城市大红鹰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盐城市大红鹰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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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威宁县杜军砂石厂遗失公章(字样:威宁县杜军砂石厂,编号:5205261069258)、财务章(字样:威宁县杜军砂石厂财务专用章,编号:5205261069259),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玉龙镇卫生院遗失印章一枚(字样: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玉龙镇卫生院疫苗管理专用章,编号:5205261009721),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盘州市安普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红果支行的开户许可证,账号:2410084309200192095,核准号:J7022002051701,声明作废。
更正: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在消费日报刊登的一则原告陈勇被告为陈凤霞的公告中,原案号“(2023)黔0626民初1031635号”应为“(2023)黔0626民初1635号”,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