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592期 >2023-09-13编印

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3-09-13 作者:  语音阅读:

李艳杰:本院已受理原告海城市西柳镇海盛针刺棉厂诉被告李艳杰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23)辽0381民初536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债权申报公告

根据招远市巴布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3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决议,我校因经营不善,开展财务清算。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与我校确定债权关系的单位或者自然人,请持有效债权凭证,在本公告刊出之日起45天内到招远市巴布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处申报债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后果均自行承担。联系电话:0535-8066166。联系人:王霞。

                招远市巴布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盐城市仰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公告

                 (2023)仰徐强清字第28-1号

2023年6月1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3)苏09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盐城市仰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30日作出(2023)苏09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盐城市仰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盐城市仰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27日前向盐城市仰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务楼03栋302室,联系人周晓玲、吴婵婵;联系电话:18068864081、15851063419)。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相关权利人持有盐城市仰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任何财产、账册、物品的,对盐城市仰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有债务的,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移交或清尝债务。特此公告。

  盐城市仰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响水协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公告

                 (2023)协广强清字第27-1号

2023年9月8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根据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作出(2023)苏0921清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响水协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3)苏0921强清38号《决定书》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响水协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响水协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27日前向响水协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务楼03栋302室,联系人周晓玲、吴婵婵;联系电话:18068864081、15851063419)。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相关权利人持有响水协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任何财产、账册、物品的,对响水协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有债务的,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清算组移交或清尝债务。特此公告。

          响水协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扎格政执罚字[2023]第004号

扎鲁特旗宏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5年3月至2015年期间,建设年生产5000万m2/年纸面石膏生产线项目,该项目占地总面积:67624.74㎡(约101.4亩),构建物总面积:6195.7㎡(约9.29亩),(其中:地基面积:894.8平方米,硬化面积:2835.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76平方米,楼构架面积:777.3平方米,构筑物(钢构架)面积:1612.1平方米)。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即施工建设房屋、构筑物、硬化地面等占用和使用土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着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违法占地现场照片;2、内蒙古鑫玉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勘测报告一份;我苏木于2023年7月18 日依法向你公司(法人身份证所在地址)邮寄送达及在2023年7月26日在国务院国资承办的消费日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扎格政执告字[2023]第004号),《行政处罚告听证知书》(扎格政执听告字[2023]第004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我苏木政府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7624.74㎡平方米。(约101.4亩)。二、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67624.74㎡平方米×20元=1352494.8元。合计:1352494.8元。(壹佰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肆元捌角)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格日朝鲁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没)款,行政处罚账号为:3903701220000000000354、户名:扎鲁特旗格日朝鲁人民政府。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缴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扎鲁特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时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宝音图、王刚。电话:13948551978。地址: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扎格政执罚字[2023]第003号

扎鲁特旗东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于2013年至2016年间,在扎鲁特旗扎哈淖尔产业园区建设二条年回收利用5万吨电解铝土生产线装置项目用地,项目占地总面积:124120.36㎡(约186.18亩),构建物总面积:9531.3㎡(约14.29亩)其中房屋总面积:280.5㎡(约0.42亩),(房屋1面积:11.8平方米,房屋2面积:60.6平方米,房屋3面积:112.7平方米,房屋4面积:95.4平方米),地基总面积:7876.8㎡(约11.82亩),(地基1面积:1813.9平方米,地基2面积:6062.9平方米),硬化面积:231.8㎡(约0.34亩)楼体面积:1142.2㎡(约1.71亩).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费用即施工建设房屋、构筑物、硬化地面等占用和使用土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着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违法占地现场照片;2、内蒙古鑫玉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勘测报告一份;我苏木于2023年7月18 日依法向你公司(法人身份证所在地址)邮寄送达及在2023年7月26日在国务院国资承办的消费日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扎格政执告字[2023]第003号),《行政处罚告听证知书》(扎格政执听告字[2023]第003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我苏木政府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4120.36平方米。二、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即124120.36平方米x20元=2482407.2元。合计:2482407.2元。(贰佰肆拾捌万贰仟肆佰零柒元贰角整)。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格日朝鲁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没)款,行政处罚账号为:3903701220000000000354、户名:扎鲁特旗格日朝鲁人民政府。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缴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扎鲁特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宝音图、王刚。电话:13948551978。地址: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公      告

贵州鑫建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AM0HT06G,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减少至300万元人民币。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特此公告。

公      告

贵州长建峰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YKK745,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318万元人民币减少至5万元人民币。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特此公告。

遗失声明

东胜区汇潮外加剂经销部遗失公章:15060210022997,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东胜区源妙化工产品经销部遗失公章:15060210023006,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威宁县新发乡三合村忠义养殖场遗失公章(字样:威宁县新发乡三合村忠义养殖场,编号:5205260003724)、财务章(字样:威宁县新发乡三合村忠义养殖场财务专用章,编号:5205260003725)、合同章(威宁县新发乡三合村忠义养殖场合同专用章,编号:5205260003726),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碧琛鸿轩硕(辽宁)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211121001025168,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盘州诺乐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公章:5202025076595,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上蔡县金华麻制品有限公司遗失公章:4128250005050,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