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590期 >2023-09-11编印

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3-09-11 作者:  语音阅读:

李斌: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2570号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军方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1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军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李伟、郑海艳:我院受理原告仪陇县义门乡白家梁村扶贫互助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4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何开书、陈小凤:本院受理原告唐兴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对本院作出的(2023)黔0304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手续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你方应于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鸭溪人民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雷宏新: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陈芳: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贾红波:本院受理原告张云飞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徐永祥:根据青岛伯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安合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青岛伯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2020)鲁0212民初8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你方享有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一并转让给青岛安合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现特公告通知你方,请你方向受让人青岛安合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2020)鲁0212民初8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特此公告。

                    青岛伯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安合拓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扎自然资执罚字[2023]第124号

扎鲁特旗东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于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扎鲁特旗扎哈淖尔产业园区(属地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境内)占地建设二条年回收利用5万吨电解铝土生产线装置项目,项目占地总面积:124120.36平方米(约186.18亩),地上构建物:办公楼、设备房屋、围墙等面积约12598.19平方米。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经第三方勘测部门实测现状建筑物、构筑物总面积约12598.19平方米,其中:办公楼(框架,结构混凝土)2910.64平方米、门卫(砖混):60.25平方米、设备房屋(砖混)10.85平方米、宿舍(彩钢房)101.43平方米、建设中库房一(混凝土基座)1819.95平方米、建设中库房二(混凝土基座)6082.74平方米、变压器围挡42.16平方米、工程塔吊基础(砖混)22.8平方米及围墙1547.37延长米(围墙高度1.9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状用地勘测报告书一份;2、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我局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获悉送达地址,导致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扎自然资告字[2023]第124号),于2023年8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扎自然资听告字[2023]第124号),你公司未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30日内行使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扎鲁特旗东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构建物:办公楼、设备房屋、围墙等面积约12598.19平方米,其中:办公楼(框架,结构混凝土)2910.64平方米、门卫(砖混):60.25平方米、设备房屋(砖混)10.85平方米、宿舍(彩钢房)101.43平方米、建设中库房一(混凝土基座)1819.95平方米、建设中库房二(混凝土基座)6082.74平方米、变压器围挡42.16平方米、工程塔吊基础(砖混)22.8平方米及围墙1547.37延长米(围墙高度1.9米),恢复场地平整。逾期不拆除的将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鲁特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强制执行。联系人:布和巴特尔、赵云波。电话:0475—2311255。地址: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209室。

                            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扎自然资执罚字[2023]第125号

扎鲁特旗宏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扎鲁特旗扎哈淖尔产业园区(属地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境内)占地建设年生产5000万m2/年纸面石膏生产线项目,该项目占地总面积:67624.74平方米(约101.4亩),构建物办公楼、生产车间库房等总面积:10999.14平方米,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经第三方勘测部门实测现状建筑物、构筑物总面积10999.14平方米,其中:建设中办公楼(框架,结构混凝土)773.43平方米、建设中生产库房(建筑结构为钢构)8157.16平方米(高度7.95米)、建设中锅炉房一(混凝土基座)796.53平方米、建设中锅炉房二(混凝土基座)372.38平方米、管护房(砖混)78.4平方米、现状围墙(混合)821.24延长米(高度1.90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状用地勘测报告书一份;2、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我局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获悉送达地址,导致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扎自然资告字[2023]第125号),于2023年8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扎自然资听告字[2023]第125号),你公司未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30日内行使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扎鲁特旗宏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构建物:办公楼、生产车间库房、围墙等总面积:10999.14平方米,其中:建设中办公楼(框架,结构混凝土)773.43平方米、建设中生产库房(建筑结构为钢构)8157.16平方米(高度7.95米)、建设中锅炉房一(混凝土基座)796.53平方米、建设中锅炉房二(混凝土基座)372.38平方米、管护房(砖混)78.4平方米、现状围墙(混合)821.24延长米(高度1.90米),恢复场地平整。逾期不拆除的将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扎鲁特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强制执行。联系人:布和巴特尔、赵云波。电话:0475—2311255。地址: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209室。

                            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

遗失声明

▲大安市天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石秀臣法人章,声明作废。

▲通榆县康泰大药房有限公司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编号:JY12208220065085,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