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猛:关于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春光与被执行人李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中国移动手机号:15242237777进行摇号、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李猛下落不明,现我院为维护申请人权益对该手机号进行摇号、评估、拍卖特此公告,后续相关法律文书不再另行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艾兴安:本院受理贵州剑雄建材生产有限公司与艾兴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黔2328民初27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提醒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提醒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提示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东方村15组28号 马胜华:本院受理原告杨洪香、易琴与被告王儒兴、马胜华、易昌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渝0154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胜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杨洪香、易琴187468.46元,二、被告王儒兴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杨洪香、易琴267931.37元。案件受理费4026元,由原告杨洪香、易琴负担1884元,被告马胜华负担886元,被告王儒兴负担12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赵娟:本院受理鹿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赵红伟:本院受理原告杨宝山、曹林、王琳、曾平与被告丁海军、赵红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鹿邑县人民法院辛集法庭(辛集司法所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杨国增: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世纪大街泉兴烟酒门市与被告你、李永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融通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忠莲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河北滨河尚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及你方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赵忠莲已于2023年8月31日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2022)冀0403民初848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闫运堂: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钊诉被告闫运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3)冀0403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李冀栋、杨阳:本院受理原告魏征与被告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谢宏霞:原告陈红磊与被告谢宏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40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马龙(又名马海龙):原告李义、刘海森、王文生、倪增海、梁占峰、陈士文、张伟喜、杨涛与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分别为(2023)冀1081民初2444、2450、2451、2447、2448、2446、2445、24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吴于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5民初4785号原告杨小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9:00在渠县人民法院有庆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赵立胜:本院受理原告闫纪垒诉你与平顶山市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新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