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小芳: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4142号原告刘洪刚与被告杨小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9日9时30分在安岳县人民法院龙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罗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先与被告肖华林、罗强、四川垒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卓玛拉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范云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3)陕0102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王兵兵:本院受理原告李鑫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3)陕0102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王俊:本院受理的原告伍邦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汲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周世强、周世广、安庆云:本院受理原告付明启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221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世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明启借款85.000元,被告周世广、安庆云对以上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付明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潘纪华:本院受理原告顾粉阳与被告潘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3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到本院秦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陶淑娜:我委于2023年8月11日对陶淑娜本人下达了平新卫医罚[202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陶淑娜我委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4515元; 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平新卫医证保决[2023]14号)上登记物品;3.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决定书无法送达当事人陶淑娜,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逾期视为送达。本告知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平顶山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郭鹏翔:本院受理原告徐其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马鞍村2组12号赵均华:本院受理原告赵习伏与被告赵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3年2月21日为21000元(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答辩等诉讼权利,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开庭时止。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 2023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临江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福州举个栗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廖炎明、冯雄磊、张凯凯与被申请人福州举个栗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榕高劳人仲案字〔2023〕第513、514、515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9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地址:福州高新区高新大道6号福州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齐岩:本院受理原告张新茂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1081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陈永江:本院受理吴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0时00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板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贵州大树农旅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胜强诉被告贵州大树农旅开发有限公司、张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黔0626民初167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626民初16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胜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冯胜强负担,剩余163元退回原告冯胜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民事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向进云:本院受理原告张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1088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独任审判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林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向东:本院受理原告尹王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8059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独任审判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林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接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10时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对“天津市蓟州区武定街南侧津围公路东侧部分房产(原冰凌阁西数第一间房屋)承租权”进行公开拍卖:本次拍卖标的已于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22日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挂牌。在挂牌期间内,竞买人须按照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同时与我公司联系咨询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详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挂牌披露时间与地点。拍卖咨询登记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节假日除外)咨询登记地点: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48号。咨询电话:13110059913。
天津瀚德拍卖有限公司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张战辉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溱水路与政通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强御金湾20号楼1单元15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密市不动产权第0007016号)房产一处,依法进行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郭红战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溱水路西段北侧(中强御金湾)24号楼2单元6层601号(不动产权证号:1601008606)房产一处,依法进行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陈伟光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11号院9号楼西单元2层东户(不动产权证号:1001048791)房产一处,依法进行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宁夏国大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年产3万吨双氰胺系列产品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
一、征求意见稿的网络链接及查阅途径: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pvOM0Tux1XL9-XmU6MuQBQ?pwd=srcd,提取码: srcd,建设单位:宁夏国大化工有限公司,电话:13309533239 地址: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管委会,环评单位:众旺达(宁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电话:15729591283,邮箱:1432039879@qq.com,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丰农巷金榜大厦13楼。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受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7iFbnbXiX8b2xnkV1l6wwg?pwd=pdey,提取码: pdey。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和途径将公众意见表反馈给建设单位。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自公示起10个工作日。
宁夏国大化工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6日
减资公告
龙州宇申账房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MAA7G6W334)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100万元人民币减为1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于2023年8月16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