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567期 >2023-08-09编印

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3-08-0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张学杰:原告姚保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2023)苏0902破29号盐城市天虹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盐城市天虹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8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市天虹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盐城市天虹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务楼03栋302室,联系人周晓玲18068864081、吴婵婵15851063419)。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其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市天虹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1日下午3时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地址: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53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管理人确认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2023)苏0902破30号盐城市天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盐城市天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8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市天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盐城市天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务楼03栋302室,联系人周晓玲18068864081、吴婵婵15851063419)。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其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市天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1日下午3时30分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地址: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53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管理人确认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2023)苏0902破31号盐城市华苑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盐城市华苑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8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市华苑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盐城市华苑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务楼03栋302室,联系人周晓玲18068864081、吴婵婵15851063419)。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其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市华苑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1日下午4时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地址: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53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管理人确认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2023)苏0902破33号盐城市九华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盐城市九华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8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市九华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盐城市九华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务楼03栋302室,联系人周晓玲18068864081、吴婵婵15851063419)。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其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市九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1日下午5时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地址: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53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管理人确认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2023)苏0902破34号盐城南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盐城南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8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南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盐城南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务楼03栋302室,联系人周晓玲18068864081、吴婵婵15851063419)。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其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南洋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1日下午5时30分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地址: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53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管理人确认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2023)苏0902破32号盐城市天虹丝绸供销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盐城市天虹丝绸供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8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市天虹丝绸供销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盐城市天虹丝绸供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务楼03栋302室,联系人周晓玲18068864081、吴婵婵15851063419)。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其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市天虹丝绸供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1日下午4时30分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地址: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东路53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并经管理人确认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债权申报公告

2023年6月26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根据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作出2023苏0902清申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8月1日作出(2023)苏0902强清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号《决定书》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清算组。附强制清算公司名称:1、盐城市信林房屋拆除有限公司。2、盐城电视购物有限公司。3、盐城市天宝物资有限公司。4、盐城市恒华贸易有限公司。5、盐城市恒泰物资有限公司。6、盐城市三泰商贸有限公司。7、盐城市奥星体育服务有限公司。8、盐城市哈哈娱乐有限公司。9、盐城市协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10、盐城市双灯广告有限公司。11、盐城市凯悦商贸有限公司。12、盐城市惠能技术有限公司。13、盐城市环卫渣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8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务楼03栋302室,联系人周女士、吴女士;联系电话:18068864081、15851063419)。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相关权利人持有上述公司任何财产、账册、物品的,对上述公司负有债务的,应于2023年9月4日前向清算组移交或清尝债务。特此公告。

更正: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在消费日报刊登的一则为德江县鑫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将抬头为“德江县鑫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更正为“安正超”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