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565期 >2023-08-07编印

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3-08-0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陕西正能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柯一正诉你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3)陕0102知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裴媛:本院受理原告焦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3)陕0102知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白志超:本院受理原告李芳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扎自然资执罚听告字[2023]第124号

扎鲁特旗东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于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扎鲁特旗扎哈淖尔产业园区(属地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境内)占地建设二条年回收利用5万吨电解铝土生产线装置项目,项目占地总面积:124120.36平方米(约186.18亩),地上构建物:办公楼、设备房屋、围墙等面积约12598.19平方米。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经第三方勘测部门实测现状建筑物、构筑物总面积约12598.19平方米,其中:办公楼(框架,结构混凝土)2910.64平方米、门卫(砖混):60.25平方米、设备房屋(砖混)10.85平方米、宿舍(彩钢房)101.43平方米、建设中库房一(混凝土基座)1819.95平方米、建设中库房二(混凝土基座)6082.74平方米、变压器围挡42.16平方米、工程塔吊基础(砖混)22.8平方米及围墙1547.37延长米(围墙高度1.9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拟对扎鲁特旗东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构建物:办公楼、设备房屋、围墙等面积约12598.19平方米,其中:办公楼(框架,结构混凝土)2910.64平方米、门卫(砖混):60.25平方米、设备房屋(砖混)10.85平方米、宿舍(彩钢房)101.43平方米、建设中库房一(混凝土基座)1819.95平方米、建设中库房二(混凝土基座)6082.74平方米、变压器围挡42.16平方米、工程塔吊基础(砖混)22.8平方米及围墙1547.37延长米(围墙高度1.9米),恢复场地平整。逾期不拆除的将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联系人:布和巴特尔、赵云波。电话:0475—2311255。地址: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209室。

                             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扎自然资执罚告字[2023]第125号

扎鲁特旗宏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扎鲁特旗扎哈淖尔产业园区(属地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境内)占地建设年生产5000万m2/年纸面石膏生产线项目,该项目占地总面积:67624.74平方米(约101.4亩),构建物办公楼、生产车间库房等总面积:10999.14平方米,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经第三方勘测部门实测现状建筑物、构筑物总面积10999.14平方米,其中:建设中办公楼(框架,结构混凝土)773.43平方米、建设中生产库房(建筑结构为钢构)8157.16平方米(高度7.95米)、建设中锅炉房一(混凝土基座)796.53平方米、建设中锅炉房二(混凝土基座)372.38平方米、管护房(砖混)78.4平方米、现状围墙(混合)821.24延长米(高度1.90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拟对扎鲁特旗宏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构建物:办公楼、生产车间库房、围墙等总面积:10999.14平方米,其中:建设中办公楼(框架,结构混凝土)773.43平方米、建设中生产库房(建筑结构为钢构)8157.16平方米(高度7.95米)、建设中锅炉房一(混凝土基座)796.53平方米、建设中锅炉房二(混凝土基座)372.38平方米、管护房(砖混)78.4平方米、现状围墙(混合)821.24延长米(高度1.90米),恢复场地平整。逾期不拆除的将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联系人:布和巴特尔、赵云波。电话:0475—2311255。地址: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209室。

                             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扎自然资执罚听告字[2023]第125号

扎鲁特旗宏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扎鲁特旗扎哈淖尔产业园区(属地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境内)占地建设年生产5000万m2/年纸面石膏生产线项目,该项目占地总面积:67624.74平方米(约101.4亩),构建物办公楼、生产车间库房等总面积:10999.14平方米,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经第三方勘测部门实测现状建筑物、构筑物总面积10999.14平方米,其中:建设中办公楼(框架,结构混凝土)773.43平方米、建设中生产库房(建筑结构为钢构)8157.16平方米(高度7.95米)、建设中锅炉房一(混凝土基座)796.53平方米、建设中锅炉房二(混凝土基座)372.38平方米、管护房(砖混)78.4平方米、现状围墙(混合)821.24延长米(高度1.90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拟对扎鲁特旗宏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构建物:办公楼、生产车间库房、围墙等总面积:10999.14平方米,其中:建设中办公楼(框架,结构混凝土)773.43平方米、建设中生产库房(建筑结构为钢构)8157.16平方米(高度7.95米)、建设中锅炉房一(混凝土基座)796.53平方米、建设中锅炉房二(混凝土基座)372.38平方米、管护房(砖混)78.4平方米、现状围墙(混合)821.24延长米(高度1.90米),恢复场地平整。逾期不拆除的将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扎鲁特旗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听证权利。联系人:布和巴特尔、赵云波。电话:0475—2311255。地址: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209室。

                             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

遗失申明

贵州鑫发律师事务所的李方燃律师,因个人原因将贵州省司法厅2021年7月5日颁发的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5223201910151897,执业证书流水号:No.11247349,现申明作废。

遗失声明

边逸晨出生证丢失,性别:男,出生日期:2017年6月5日,母亲:杨静,父亲:边浩,出生证号:R640016733,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