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559期 >2023-07-28编印

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3-07-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黄远和:本院受理安龙县云奇陶瓷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向旭东:本院受理安龙县云奇陶瓷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张卫生:本院受理原告韩爱歌与被告张卫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421民初2334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不准予原告韩爱歌与被告张卫生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8月3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郑州锋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密市金轩家园内北侧三层单间A302、A303、A305、A306房屋、金轩家园内东侧B301房屋、金轩家园地下一层027、028、029、030、031号车位分别单独每个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www.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8月3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郑州锋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密市金轩家园内北侧三层单间A307、A308、A309、A310房屋、金轩家园内东侧B302房屋、金轩家园地下一层032、033、035、036、037号车位分别单独每个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www.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无锡沪恒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2023)苏0206破19号无锡沪恒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裁定受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告以下事项:一、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指定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为无锡沪恒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锡沪恒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无锡沪恒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无锡沪恒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恒隆广场办公楼一座38楼,联系人:侯律师,联系电话:13373669795)。特此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无锡江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2023)苏0206破20号无锡江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裁定受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告以下事项:一、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指定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为无锡江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锡江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无锡江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无锡江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恒隆广场办公楼一座38楼,联系人:侯律师,联系电话:13373669795)。特此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无锡广储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2023)苏0206破21号无锡广储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裁定受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告以下事项:一、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指定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为无锡广储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锡广储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无锡广储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无锡广储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恒隆广场办公楼一座38楼,联系人:侯律师,联系电话:13373669795)。特此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无锡国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2023)苏0206破23号无锡国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裁定受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告以下事项:一、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指定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为无锡国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锡国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无锡国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无锡国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恒隆广场办公楼一座38楼,联系人:侯律师,联系电话:13373669795)。特此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已于2023年6月26日裁定受理(2023)苏0206破24号无锡周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通知以下事项:一、指定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为无锡周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锡周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无锡周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无锡周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联系地址:无锡市梁溪区恒隆广场办公楼一座38楼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侯律师,联系电话:13373669795)。特此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已于2023年6月26日裁定受理(2023)苏0206破26号无锡通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通知以下事项:一、指定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为无锡通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锡通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无锡通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无锡通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联系地址:无锡市梁溪区恒隆广场办公楼一座38楼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侯律师,联系电话:13373669795)。特此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已于2023年6月26日裁定受理(2023)苏0206破27号无锡闽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通知以下事项:一、指定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为无锡闽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锡闽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无锡闽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无锡闽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联系地址:无锡市梁溪区恒隆广场办公楼一座38楼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侯律师,联系电话:13373669795)。特此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无锡聚翔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2023)苏0206破28号无锡聚翔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裁定受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告以下事项:一、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指定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为无锡聚翔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锡聚翔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无锡聚翔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无锡聚翔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恒隆广场办公楼一座38楼,联系人:侯律师,联系电话:13373669795)。特此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已于2023年6月26日裁定受理(2023)苏0206破25号无锡宇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通知以下事项:一、指定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为无锡宇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锡宇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无锡宇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无锡宇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联系地址:无锡市梁溪区恒隆广场办公楼一座38楼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侯律师,联系电话:13373669795)。特此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