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扎格政执告字[2023]第004号
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宏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5年3月至2015年未期间,建设年生产5000万m2/年纸面石膏生产线项目,该项目占地总面积:67624.74㎡(约101.4亩),构建物总面积:6195.7㎡(约9.29亩),(其中:地基面积:894.8平方米,硬化面积:2835.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76平方米,楼构架面积:777.3平方米,构筑物(钢构架)面积:1612.1平方米)。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即施工建设房屋、构筑物、硬化地面等占用和使用土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着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我苏木政府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7624.74㎡平方米。(约101.4亩)。二、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67624.74㎡平方米×20元=1352494.8元。合计:1352494.8元。(壹佰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肆元捌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政府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联系人:宝音图、王刚。电话:13948551978。地址: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扎格政执听告字【2023】第004号
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宏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5年3月至2015年未期间,建设年生产5000万m2/年纸面石膏生产线项目,该项目占地总面积:67624.74㎡(约101.4亩),构建物总面积:6195.7㎡(约9.29亩),(其中:地基面积:894.8平方米,硬化面积:2835.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面积:76平方米,楼构架面积:777.3平方米,构筑物(钢构架)面积:1612.1平方米)。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费用即施工建设房屋、构筑物、硬化地面等占用和使用土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着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我苏木政府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7624.74㎡平方米。(约101.4亩)。二、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67624.74㎡平方米×20元=1352494.8元。合计:1352494.8元。(壹佰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肆元捌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苏木人民政府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联系人:宝音图、王刚。电话:13948551978。地址: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扎格政执告字[2023]第003号
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东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于2013年至2016年间,在扎鲁特旗扎哈淖尔产业园区建设的二条年回收利用5万吨电解铝土生产线装置项目用地,项目占地总面积:124120.36㎡(约186.18亩),构建物总面积:9531.3㎡(约14.29亩)其中房屋总面积:280.5㎡(约0.42亩),(房屋1面积:11.8平方米,房屋2面积:60.6平方米,房屋3面积:112.7平方米,房屋4面积:95.4平方米),地基总面积:7876.8㎡(约11.82亩),(地基1面积:1813.9平方米,地基2面积:6062.9平方米),硬化面积:231.8㎡(约0.34亩)楼体面积:1142.2㎡(约1.71亩).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费用即施工建设房屋、构筑物、硬化地面等占用和使用土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着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我苏木政府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4120.36平方米。二、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即124120.36平方米x20元=2482407.2元。合计:2482407.2元。(贰佰肆拾捌万贰仟肆佰零柒元贰角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政府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联系人:宝音图、王刚。电话:13948551978。地址: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扎格政执听告字【2023】第003号
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东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于2013年至2016年间,在扎鲁特旗扎哈淖尔产业园区建设的二条年回收利用5万吨电解铝土生产线装置项目用地,项目占地总面积:124120.36㎡(约186.18亩),构建物总面积:9531.3㎡(约14.29亩)其中房屋总面积:280.5㎡(约0.42亩),(房屋1面积:11.8平方米,房屋2面积:60.6平方米,房屋3面积:112.7平方米,房屋4面积:95.4平方米),地基总面积:7876.8㎡(约11.82亩),(地基1面积:1813.9平方米,地基2面积:6062.9平方米),硬化面积:231.8㎡(约0.34亩)楼体面积:1142.2㎡(约1.71亩).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费用即施工建设房屋、构筑物、硬化地面等占用和使用土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着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我苏木政府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4120.36平方米。二、处以20元/平方米罚款,即124120.36平方米x20元=2482407.2元。合计:2482407.2元。(贰佰肆拾捌万贰仟肆佰零柒元贰角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苏木人民政府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联系人:宝音图、王刚。电话:13948551978。地址: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
拍卖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5-2)
受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2023年8月2日上午9点30时进行公开拍卖:1、拍卖标的:蒙BPG726大众途锐(WVGAP97P)车辆,注册日期2017年3月,起拍价 201,282.30元;2、展示及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7月26日至8月1日16时;3、拍卖地点:内蒙古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4、联系电话:0472-5165590、15647200412、李先生。说明:一.有意竞买标的者需缴纳10万元保证金,持有效证件及保证金缴纳凭证来我公司报名并联系委托人查验车辆状况及有关资料;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缴纳成交价款5%的佣金;三.过户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内蒙古光大拍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