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529期 >2023-06-14编印

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3-06-1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郝晓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馆陶县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季斌: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5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对被告营山圣桦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47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马云恒:本院受理原告周宏星与被告马云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78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云恒偿还原告周宏星种子化肥款本金5100元,并支付利息按欠款本金人民币5100元,月利率1.5%,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欠款本金给付完毕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马云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蘑菇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张继强:本院受理原告周宏星与被告张继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783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继强应偿还原告周宏星种子化肥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欠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月利率1.5%,从2017年4月7日开始计算至欠款本金给付完毕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张继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蘑菇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胡艳国:本院受理原告盖树峰、于凤香与被告胡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783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艳国偿还原告盖树峰、于凤香借款本金83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胡艳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蘑菇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邢永红: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新城区付老四农产品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31日9时10分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西一路法庭(新城广场菜市场4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孙鸿燕:本院受理原告刘强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陕010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钟世兵、钟晓宇:本院受理(2023)川2021民初1410号原告王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钟世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129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12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9月17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梁金成申请,裁定受理(2023)苏0831破17号金湖嘉客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3年6月2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金湖县湖滨路23-2号,联系人:谭素芹,联系电话:13645230022)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嘉客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嘉客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金湖县戴楼街道牌楼村村民委员会同意,裁定受理(2023)苏0831破19号金湖县浩蓝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3年6月2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金湖县湖滨路23-2号,联系人:谭素芹,联系电话:13645230022)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县浩蓝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县浩蓝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7月18日15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