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吉仁: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帮莲与被告彭吉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及30日内。同时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河南鑫聚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漯阜铁路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美惠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02民初1155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秦伟、陈利利、武涉县长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顺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陈红宇:本院受理原告周艳春诉你民间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卢丙武:本院受理原告邹红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董凤军:本院受理原告刘纯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滑县人民法院牛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高仁清: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维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仁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78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杨守荣:本院对原告杨毅与被告杨守荣、吴秀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2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福建若可食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华毅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仓劳人仲案字[2023]120号《裁决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委地址:仓山区下渡街道江边洲路1号美墩苑3号楼一层。电话:83803272。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吴勇:本院受理原告刘启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8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提示书、提醒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前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王齐、薛勇、付丽娜:本院受理原告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38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以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赵佳成: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圳诉被告赵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1025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王仟凤:本院受理原告段庆民诉被告王仟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1025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魏建业:本院受理原告钟瑞红诉被告魏建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1025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王为兵:本院受理原告胡微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河南店审判庭(石岗村)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洪辰: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381民初33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大兴街337号附101号邓力发:本院受理原告李贤文起诉被告邓力发、李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9万元及利息(从2023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5.6%计算至还清时止);2.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开庭时止。本案定于2023年7月4日9时30分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临江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茨田埔社区松白路5142号李洋:本院受理原告李贤文起诉被告李洋、李博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96.14万元及利息(从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开庭时止。本案定于2023年7月4日10时00分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临江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陈宝建: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流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的期限截至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30日9时在河南省杞县柿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云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吴晓云、陈存锦、叶孝榕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云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榕开劳人仲案字[2023]第188、189、190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7月3日上午9:00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地址:马尾区罗星西路30号时代广场3楼;联系电话:0591-83682592。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6月2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乔小伟与共有人王尉共同所有的位于中牟县雁鸣湖镇花月路西、新月路南、桂花路东、协星路北正商双湖湾·碧雅苑9号楼1层101铺房产一处【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豫(2018)中牟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996号】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www.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司迁址公告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批准,自2023年4月28日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拉特前旗支公 司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西山咀农场(丽馨家园)商业4号楼8号门店迁至新地址办公。新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十四区(和平家园小区)3-4幢9号。电话:0478-5250140。全国客服热线:95510。地址虽变但是“让人们拥有更多的阳光”使命不变。我们将继续本着“农民心态 工匠精神”的企业心态践行“一切为了客户”的核心价值观。让人们因为阳光而更加安心快乐。感谢您长期以来对阳光财险的支持与关注。特此公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
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