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业界总第5468期 >2023-03-15编印

陕西省榆林市出台“十五条”从严管控违法用地
刊发日期:2023-03-1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樊春勤 祁峰 □ 马芳芳)2月20日,记者从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实现违法用地“零增长”,该市制定出台了《榆林市严管严控防止违法用地十五条措施》。据介绍,十五条措施具体为:

严禁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5条,处以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等名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1条,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禁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6条,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禁改变临时用地用途,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2条,按占用面积处以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严禁未批先建,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视情节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其他设施,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禁非法转让土地,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4条,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罚款;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0条,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严查不交回国有土地行为,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责令交还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9条,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控新增违法用地,对2023年起新增的违法用地一律不予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同时暂停新增违法用地所在县市区、市级园区的建设用地报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等项目报批。

    严控违法用地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对新上建设项目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建设单位存量违法用地未整改到位又新上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各级重点项目管理。

强化执法刚性,对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实行社会信用联合惩戒,将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管理。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严肃追究属地主体责任,对违法用地问题较多的县市区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采取提醒、督办、通报、约谈、责成公开表态发言等方式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辖区内年度违法用地1宗及以上的,依法追究村组(农林场)负责人的责任;辖区内年度违法用地3宗及以上的,依法追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的责任;辖区内年度违法用地5宗以上、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违法占耕比例3%以上的,依法追究县市区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负责人的责任;市政府因违法用地问题被部、省约谈问责的,依法追究违法用地最严重的县市区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负责人的责任。

严肃追究部门监管责任,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对违法用地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健全制止违法用地联动机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相互移送违法线索,同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县市区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供电、供水等单位,采取责令停工、断水、断电等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法承接被没收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并进行管理和处置。不履行上述职责的,依法追究县市区政府(市级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供电单位、供水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耕地保护工作优秀、辖区内无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在陕西省政府每年奖励12个乡镇各100万元的基础上,榆林市政府每年另奖励20个乡镇各50万元,奖励资金的50%兑付给耕地保护工作先进的村组。设立榆林市自然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平台,鼓励群众通过各种渠道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提供线索查明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

该措施将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8年3月16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