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万家井街75号李光会:本院受理原告谭明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开庭时止。本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14时30分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临江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胡广艳:本院受理原告焦广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张永琴:本院已受理原告德江县骏丰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626民初20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吴波、宋武:本院已受理原告德江县华城电器店与被告吴波、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626民初23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戴爱国、蒋秀华:本院受理孙玉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王波厚: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福云诉被告王波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381民初5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王振山:本院受理原告白宝斌与你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1081民初5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苏华:本院受理勾秀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李东阳(曾用名李晓):本院受理原告杨洪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西充县人民法院晋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范强:本院已受理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11时在兴文县人民法院僰王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刘家文:本院已受理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兴文县人民法院僰王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杨永宣:本院已受理原告周维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10时在兴文县人民法院僰王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郑瑞英、彭成忠:本院已受理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兴文县人民法院僰王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李卫峰: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新城区天洋管业批发部(经营者李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陕0102民初12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冯国义(512930193706197873)、袁安均(512930194705057902):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川1381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国义、袁安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22年3月20日利息为296.39元。,2022年3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5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冯国义、袁安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韩维(511381197905207733):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川1381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9.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22年3月20日的利息为152.07元,2022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韩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仲安昌(512930196312238090):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川1381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仲安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20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22年3月20日的利息为797.5元,2022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11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4元,被告仲安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蒋思国(512930196403247873)、蒋青平(511381198903097870):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川1381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思国、蒋青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22年3月20日利息为8,546.11元,2022年3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9.9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蒋思国、蒋青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侯兴德(512930195111088175):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川1381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侯兴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22年3月20日的利息为2889.63元,2022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7.125%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72元,被告侯兴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罗金英(512930196901267885):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川1381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金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22年3月20日的利息为7459.68元,2022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9.975%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36元,被告罗金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