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规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在法律层面,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条规定以经营者诚信理性为前提,倡导性和原则性较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主要是从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以及发生争议时的解释原则,规定经营者作为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对消费者应负有的相应义务。
在部门规章层面,商务部2016年修改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区分了单用途与多用途预付卡,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发卡企业范围、预收资金监管,以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职责等作出规定。该办法是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专门规章,但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对于预付式消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适用。此外,还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主要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预付式消费作出原则性规定。
在地方立法层面,浙江省2017年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时,对预付式消费作出规定,涉及预付卡发放条件、最高限额以及限制不当设定使用期限等内容;2019年施行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建立了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并对资金监管模式、资金监管比例、资金专户存管、资金划拨方式等进行了规定。此外,北京、江苏等地都制定了预付式消费的专项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实施也将为国家相关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规制预付式消费中的突出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基本法律原则性强、专项立法层级较低、地方立法规制范围有限等局限,有些堵点问题仍有待解决。一是预付资金的存管问题。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经营者卷款跑路是导致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得不到保障,一旦涉及退款就难以得到救济,即使找到承接业务的新经营者,消费者也往往会被新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因此,从根源解决问题,建立预付资金存管机制确有必要。二是预付式消费的监管问题。比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发行主体的市场准入问题的规定尚不明确,实践中仍然存在经营主体不受资金、经营状况等限制任意发卡的情形,而且该办法规定的监管对象只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发行预付卡的主体之一,并没有被纳入监管范围。三是部门职责的问题。当前预付式消费的行业众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涉及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多部门,实践中容易因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真空”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未来的立法中予以解决。 (方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