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407期 >2022-12-12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2-12-1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彭瑞文: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2民初3948号原告田太云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2023年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时超华:本院受理原告余芬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729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王金环:本院受理原告张松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729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安龙县鸿亿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湘军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328民初314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张友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1725民初3638号原告余大兴与被告张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六安市龙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勇刚:本院受理盐城市韩亚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903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书之一、之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何满林:本院受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鑫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和毛常(长)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826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蔡大秋:本院已受理(2022)黔0626民初1951号原告张进与被告遵义泽黔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设备租赁款50,000元;并从2016年6月12日起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支付完租赁费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本院审理发现本案遗漏当事人蔡大秋,本院依职权追加蔡大秋为被告参加诉讼。事实与理由:被告原为遵义市水利本电工程建设总公司,现变更为遵义泽黔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2016年在承建德江县长丰集镇防洪工程时,在原告处租赁机械设备,产生机器租赁费50,000元,并于2016年6月11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张进,身份证号:52222719721221697,在德江县长丰集镇防洪工程项目部机械设备租赁款:总计50,000元。并由遵义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长丰集镇防洪工程项目部盖章,由经办人蔡大秋签字确认”。后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要无果。)、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审判组织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煎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德江县人民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汇成塑料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徐健: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826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张勉东:本院受理朱凤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庄永春、余立兴: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阿特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庄永雄、余惠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判决。上诉人江苏阿特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就(2022)苏0812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夏前坤:本院受理王军燕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高杰:本院受理吴希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于波:本院受理胡鹤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花云(曾用名华荣)(512930197409105571):本院受理张仕芬申请宣告花云死亡一案,于2021年11月24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花云仍下落不明。本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11月29日依法作出(2021)川1381民特13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花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郭国成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青屏大街西段北侧(新天地·商居园10号楼)西单元9层西户(009-0005-10)(不动产权证号:1001049647)房产一处进行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www.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秦晓东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长乐路北段东侧(金成花园7号楼)1单元4层040002(不动产权证号:1301003523)房产一处进行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www.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9930000股股权、对被执行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1464768股股权、对被执行人郑州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0000股股权进行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www.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近期将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一、拍卖标的:废旧路灯杆、锅炉设备等(详见拍品目录)二、拍卖时间:2022年12月20日上午10:00。三、拍卖地点:张家口国融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四、预展时间及地点:2022年12月15日-16日,标的物所在地。五、竞买资格:自然人报名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企业报名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张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六、竞买保证金:具体金额请来电详询,交纳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8日下午17时止。七、咨询电话:0313-4162208。

张家口国融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公告

接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2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加油站有限公司的十年经营管理权”进行公开拍卖。本次拍卖标的已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挂牌。在挂牌期间内,竞买人须按照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同时与我公司联系咨询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拍卖咨询登记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节假日除外)。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与出租方预约。咨询登记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88号。咨询电话:022-23312288。

天津渤海拍卖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张建生的申请于2022年11月3日裁定受理漯河市天昱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2月6日指定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联合体担任漯河市天昱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漯河市天昱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2月6日前,向漯河市天昱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金都尚城60-16号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何博巍律师,联系电话:158902053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漯河市天昱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漯河市天昱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