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 刘胜利 □ 魏公平) 修订后的《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同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拒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