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393期 >2022-11-22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2-11-2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赫静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505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周持平:原告卢运发与被告周持平、周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730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郭莉英:本院受理原告韩青海诉你及郭志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摇号确定审计机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团队领取该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张志辉:本院受理原告徐晨旭诉你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2)豫1422民初4142号,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豫1422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曹汉卿:本院受理原告丁保国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豫1422民初4744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之日,并定于2022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李损:本院受理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李勇胜:本院受理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于隆隆:本院受理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姚云兰:本院受理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王平: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佛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杨天双(男,户籍地为四川省阆中市爱武街1号1单元3栋1号,公民身份证号为512930197011109230):本院受理原告赵惠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81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赵惠容与被告杨天双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新村路保宁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挂失声明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苏0803破申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锦和百货淮安商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苏0803破4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江苏锦和百货淮安商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峰未向管理人移交江苏锦和百货淮安商场有限公司的印章及财务账册等材料。现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示挂失,声明如下:江苏锦和百货淮安商场有限公司遗失公司全部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锦和百货淮安商场

有限公司管理人

淮安鼎盛物流有限公司、胡玉军:本院受理江苏翰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