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377期 >2022-10-31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2-10-3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湖南同一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云霄诉罗大春、第三人安徽同利防腐安装总公司、湖南同一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9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卢冬: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812民初5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盱眙沃阁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兆文、黄洪霞、第三人盱眙沃阁酒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判决。上诉人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22)苏081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谢海宝:本院受理赵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杨启凡:本院受理原告孙永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13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张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清江浦区西西龙童鞋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812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张卫华、张绘绘:本院受理原告领翔劳务派遣(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卫华、张绘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3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赵继龙:本院受理原告张文福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豫1628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单永勤:本院受理的(2021)苏0903民初6318号原告陈德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03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赵云楷:原告张超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50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郑鹏:本院受理(2022)川1921民初3282号原告李丹萍与被告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韩玉柱:本院受理原告杨小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23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蒋中秋:本院受理的(2022)川1725民初2794号原告欧儒琼与被告蒋中秋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宋科:原告秦玉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2日13时在庄河市人民法院明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蒋星良(511381198109297875):本院受理原告伏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未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阆中市人民法院老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关于杨军山申请执行王建玲、甄志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需对甄志会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行唐县衡阳大街东南角房地产进行拍卖。定于2022年12月14日10时至2022年12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上以起拍价:750万元,保证金:80万元,增价幅度:3万元进行公开拍卖。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813破2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江苏洪泽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21日裁定受理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24日指定盱眙永盛会计师事务所为淮安中技建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或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五墩西路59号;联系人:李圆梅,联系电话1893677756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2月6日14时30分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2022年8月24日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831强清150号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根据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金湖县金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案号为(2022)苏0831强清150号,并于2022年10月20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金湖县金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组。金湖县金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的有关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金湖县金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湖县金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告期满后,根据清算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清算组联系地址及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金湖县湖滨路23-2号;联系人:陆军;联系电话:13813312229。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831强清149号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根据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7日裁定受理金湖县恒信资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案号为(2022)苏0831强清149号,并于2022年10月20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金湖县恒信资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金湖县恒信资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有关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金湖县恒信资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湖县恒信资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告期满后,根据清算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清算组联系地址及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金湖县湖滨路23-2号;联系人:陆军;联系电话:13813312229。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831强清148号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根据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7日裁定受理金湖满江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案号为(2022)苏0831强清148号,并于2022年10月20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金湖满江红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金湖满江红科技有限公司的有关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金湖满江红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湖满江红科技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告期满后,根据清算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清算组联系地址及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金湖县湖滨路23-2号;联系人:陆军;联系电话:13813312229。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