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344期 >2022-09-07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2-09-0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杨文才:本院受理申请人杨开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杨开明称,被申请人杨文才与申请人杨开明系父子关系,1996年杨文才车祸受伤,脑部受创,导致痴呆,同年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长达20余年之久。下落不明人杨文才应当自公告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杨文才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杨文才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杨文才具体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赵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张凯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2022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黄云飞:本院受理杨海艳诉你离婚纠纷案已审结。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海艳与被告黄云飞离婚,二、原告杨海艳与被告黄云飞的未成年子女黄宇曦,由原告杨海艳抚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领取(2022)黔0625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糜必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1725民初1810号原告庞军与被告糜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余兴国、王芳、余裕路:本院受理的(2022)川1725民初1823号原告黄加平、万正清与被告余兴国、王芳、余裕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陈显爱:本院受理杨秀银与陈显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资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2年11月9日下午15时0在本院高清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张大贵:本院受理谢玉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625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睢县金博寄卖行、刘俊杰:本院受理原告赵宁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豫1422民初3924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刘高才、高爱珍、刘高云、王福来、杜常学、刘高忠、高尚报: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3)菏牡商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王福来、韩彩霞、刘高云、刘高忠、刘高才、杜常学、高尚报: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3)菏牡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刘高忠、徐翠兰、刘高才、刘高云、王福来、杜常学、高尚报: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杜常学、洪秋灵、刘高云、刘高忠、刘高才、王福来、高尚报: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刘高云、周玉红、刘高忠、刘高才、王福来、杜常学、高尚报: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刘爱国、刘卫军: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刘爱国、刘卫军: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吴见峰:本院对原告刘桂友与吴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527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刘桂友与被告吴见峰之间的买卖合同;二、被告吴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桂友货款10.891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金晓燕,詹威:本院受理原告张戍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栏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陈兴会:本院受理原告淮滨县高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栏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2022)辽0381民初1229号

原告于彭嘉与被告刘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刘立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完成送达,现依法向该被告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拖欠货款16500元,后分三次偿还货款1500元,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故判决被告刘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彭嘉货款15000元及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丁拥良:本院受理杨克禹、杨卧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黔2328民初516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马国全、河南捍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训洪(王付军)起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依据该法第95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8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河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郭龙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忠力诉郭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526民初36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2年10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香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