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包双论、张代小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1民初6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裴良平:原告严纯新与被告姚祖军、裴良平、杨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明,本院无法给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龙里县人民法院第一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江苏恒惠佳扬百货有限公司、江苏益诚宝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03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侯国成:本院受理原告杨秀梅诉被告侯国成、杨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6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陈映萍:本院受理原告刘存良诉被告陈映萍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鲜敏(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102043695):本院已受理(2022)川1381民初4910号原告鲜大兴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河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梁杨阳、杨真真: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诉被告梁杨阳(51132119920610595X)、杨真真(51132519921207022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5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梁杨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静货款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范小强: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汉支行诉被告范小强(510902198701271531)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5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范小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10000元及利息。二、原告对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洪州大道西段2号2幢附4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快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李平、陈晓霞(四川省西充县外正街32号2栋1单元2楼4号):本院受理原告胥洪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5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李平、陈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8,000元及利息;二、限被告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黄仕秀:本院受理王登六与黄仕秀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8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王亨友:本院受理原告王良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第三日下午14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本案将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吴迪申请宣告公民苏红死亡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苏红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经查,被申请人苏红,女,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笔向街34号附6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111100263。苏红于2001年4月外出务工后经寻找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近20年。苏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苏红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苏红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苏红的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杜根奎: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9日16时在西充县人民法院晋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李杨:本院受理原告李正明诉你及陈永刚、何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9日17时在西充县人民法院晋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李树萍:本院受理原告何泽元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9日15时在西充县人民法院晋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王昶翔: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9日上午10时在西充县人民法院晋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杜何菲: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充县人民法院晋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段琼会:本院受理原告贾明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西充县人民法院晋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刘红强:本院受理申要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冀0434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公告
西安美之为医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其宏诉你单位要求双倍工资、社保等一案(碑劳仲案字[2021]1349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碑劳仲案字[2021]134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