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320期 >2022-08-04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2-08-0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苏林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32民初14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刊登在消费日报的公告:“陕西冠洋商贸有限公司、陈孝全、陈满、陈孝葵: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庆年丰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原公告中的“(2021)陕0102民初8812号裁定书”更正为“(2021)陕0102民初17001号裁定书”,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周国强:本院受理原告高成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727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秦月林:本院受理(2022)川1725民初2695号原告段雨涵、段小语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9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朱玉东:本院受理原告刘东升与被告朱玉东、李万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李森:本院受理原告邢台迅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505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李鹏:本院受理原告王连强诉你和张殿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33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吕自军:本院受理邓中军诉吕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421民初3639号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李志强:本院受理王义龙诉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22年9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421民初2726号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马尾中、郑国英:本院受理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马尾中、郑国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22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421民初2650号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梁雨轩:本院受理原告张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9日上午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楠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田生军:本院受理原告曾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楠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大帅: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楠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陈益平:本院受理原告马何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楠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关于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和解案件第三批确认债权的公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依法裁定受理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并于同年7月3日指定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现公告第三批已确认债权:黄晓渝确认债权金额2939600元(以本次登报金额为准),刘东良确认债权金额207501元,胡根亮确认债权金额1473405元,宇文富生确认债权金额1921621元,王桂兰确认债权金额1271020元,王亮确认债权金额23472900元,刘波确认债权金额350800元,贾龙确认债权金额16007380元,李荣声确认债权金额16215960元,赵霞确认债权金额3930801元,大同市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债权金额23397529元,杨志军确认债权金额37170400元,王素霞确认债权金额9480000元,李振江确认债权金额1777920元,邢国栋确认债权金额740900元,霍联娟确认债权金额727322元,李静确认债权金额1569000元,鲍海峰确认债权金额12949300元,宇文富荣确认债权金额844455元,宿建平确认债权金额3869000元,钮俊生确认债权金额494900元,赵炳郡确认债权金额9687000元,杨永红确认债权金额774300元,张鹏飞确认债权金额737400元,内蒙古兴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债权金额19246433元,梁志刚确认债权金额4150000元,刘天富确认债权金额942000元,包领兄确认债权金额10877元,李生生确认债权金额9891500元,岱钦确认债权金额18207700元,吴朱青确认债权金额16106300元,呼和浩特市五恒广告有限公司确认债权金额610000元,韩福林确认债权金额16437900元,王少华(浑源小贷)确认债权金额2422000元,邢树泉确认债权金额26879100元,戚俊确认债权金额4824000元,韩顺增、韩斌确认债权金额20414700元,杨建春确认债权金额8080600元,王一萍确认债权金额23796600元,郭强确认债权金额4932100元,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确认债权金额370000元,刘建新确认债权金额1264056元,刘冠群确认债权金额586210元,李利平确认债权金额9396000元,杨晓燕确认债权金额586210元,谷永平确认债权金额740900元,段大勇确认债权金额51582675元,王海龙确认债权金额6107400元,李冀民确认债权金额1762478元,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确认债权金额1347033元,秦随兵确认债权金额9500000元,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业庆1号楼)确认债权金额17638533.2元,呼和浩特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债权金额6766641元,白玉石、石耀荣确认债权金额5232500元,李冀南确认债权金额4479620元,刘丽燕确认债权金额4479647元,仝志宏确认债权金额313668元,刘丽燕确认债权金额551300元,温焕艳确认债权金额2172912元(以本次登报金额为准),李枝确认债权金额16946704元(以本次登报金额为准),尚淑英确认债权金额4839784元(以本次登报金额为准),李雅琴确认债权金额6109463.5元(以本次登报金额为准),庞秀枝确认债权金额2790395元,大同市金硕豪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债权金额727471元,马连营确认债权金额0元,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立匡2号楼)确认债权金额8500000元,杨四贵确认债权金额2696820元,温林确认债权金额303785元,穆永琛确认债权金额372225元,呼和浩特市水务局确认债权金额618650元,辛永生确认债权金额3209915元(以本次登报金额为准)。债权人对以上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次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呼和浩特市大通众鑫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2年8月2日

企业吸收合并公告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华企盛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齐鑫鸿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塘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向鑫阳服务有限公司四家股东决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华企盛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18万元)吸收合并天津市滨海新区齐鑫鸿达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塘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天津市滨海新区向鑫阳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5万元)。吸收合并后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华企盛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存续,注册资本318万元保持不变。天津市滨海新区齐鑫鸿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塘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向鑫阳服务有限公司解散注销。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齐鑫鸿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塘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向鑫阳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华企盛商贸有限公司承继。债权人依法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华企盛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齐鑫鸿达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塘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向鑫阳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