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302期 >2022-07-11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2-07-1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陶颖杰:本院受理原告朱亚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22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平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李森普:本院受理原告丁仕军、丁安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刘正华、徐瑞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在外,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王健权:本院受理(2022)川1921民初2097号原告朱以兵与被告王健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张建立:本院受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诉你等(2022)豫1625民初258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兰永洪:原告张世兰与被告兰永洪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730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叶小乾:原告陈玉与叶小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730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吴林发:原告毛全丽与被告吴林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明,本院无法给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10时00(遇节假日顺延)在洗马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邸艳宇:原告赵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102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之日起30日内到辽阳县首山法庭领取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贵州龙里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亚萱、杨伟文、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秀凤、贵州瑞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30日内到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何国芬:本院受理原告韦修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第三日下午14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本案将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青政: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2628号原告黎仁华诉被告青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4322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32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杨晓敏:本院受理原告李振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8月26日上午9时10分在阿荣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吕清华:闫义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黑128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闫义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查封了你与徐彬共有的位于安达市圣景国际5号楼1单元403室楼房一套。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安达市法院执行局120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权利。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安达市安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庆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对你公司所有的位于安达市托斯卡纳小区4-1-23、4-1-24号车库进行估价,评估总价分别为177,704元、155,457元,并作出(黑)庆基评报字(2022)黑070号评估报告。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黑1281执恢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车库进行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黑)庆基评报字(2022)黑070号《评估报告》、(2022)黑1281执恢232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出。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邯郸市壹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王尼与被告邯郸市壹柒网络科枝有限公司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丛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刘杰:本院受理原告陈莎与被告刘杰“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裁定)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节假日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杜明吉、曹开琼: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3民初3163号原告肖荣安与被告杜明吉、曹开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1日9:3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杜明吉: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3民初3162号原告肖荣安与被告杜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1日10:3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王小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1381民初4087号原告宋明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思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苏春根申请宣告苏兆年失踪一案,于2022年3月31日在报纸发出寻找苏兆年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苏兆年仍然下落不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7月7日依法作出(2022)皖0881民特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苏兆年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黄绍均:本院受理原告杨瑞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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