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明确,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本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应当参照本行为规范。
《规范》强调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31种行为,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等行为。
《规范》还明确,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规范》还强调,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