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推动依法治盐工作开展,建立具有特色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近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共同启动《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立法工作,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编印立法参考资料、广泛征求意见,形成《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
工作专班先后召开三次会议研究讨论375个单位和企业反馈的175条意见建议,经逐条梳理研究,采纳132条,未采纳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收回有效调查问卷217份,对企业30类问题分类整理,认真研究吸纳,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草案送审稿。
据了解,草案送审稿包括总则、食盐生产、食盐销售、食盐储备等7章共41条。主要就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13条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新增了“产业发展、企业责任、宣传教育、生产标准、原料盐保障”等相关内容,使其更具河北特色和可操作性。
同时,草案送审稿提出,加强食盐生产源头管理、建立食盐全过程管理、规范科学补碘特殊要求、建立食盐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盐生产企业的监管,明确生产食盐的原料盐保障,对产销记录进行细化,推动食盐追溯体系建设,确保食盐源头供应安全;实现从食盐“原料盐、生产、批发、运输、零售”等环节的全链条管理,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提炼,上升固化为法律条文;增加规范未加碘食盐生产经营条款,切实保障各类消费群体不同需求;体现柔性执法和温情执法,新增盐业主管机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违规责任约谈制度,告知其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隐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宗 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