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设计总第5267期 >2022-05-20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2-05-20 阅读次数:739 作者:  语音阅读:

周素华:本院受理张美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郭棋、陈霞、张维嘉、焦作市美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张维嘉公告送达豫郑中正评字[2021]111329B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鹿邑县百姓商贸有限公司、李秋梅、宋启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鹿邑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秦金民、轩青莲: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豫1628民初408号民事判决,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刘广伍:本院受理原告夏艳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422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睢县法院法院

高桂兰: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诉你与张素珍等人(2022)豫0928民初331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公告期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余江区星振尔百货店:原告石津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8民初44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庭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郭乐祥:本院受理河北任县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或在线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马磊:本院受理原告朱兴兰诉被告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126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兴兰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兴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原告朱兴兰负担372元,由被告马磊负担3698元。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孙正露、汤进:本院受理原告张洁诉被告孙正露、汤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126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正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洁借款7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7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3.8%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9元,由原告张洁负担360元,被告孙正露负担251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张洁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126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洁借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8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3.8%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张洁负担241元,被告王磊负担30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平昌县青云镇石院村2组99号丁学光:本院受理原告韦楷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渝015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韦楷成借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淮安永诺商贸有限公司、胡晓波:本院受理淮安市富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骆金柱:本院受理董道超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武杰:本院受理韩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钟建斌:本院受理朱志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王玉峰:本院受理原告程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81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陕西信兴铁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李红亮诉你单位要求绩效工资、社保损失等一案(碑劳仲案字[2022]628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并于 2022年7月2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延康巷伊顿公馆8号楼梦想中心2层)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2022)豫0183执416号之一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6月23上午10时至2022年6月24日上午10时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李东升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永顺路39号丹桂苑住宅小区F号楼3单元20-21层2002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21)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34012号)房产一处进行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www. 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26号

本院根据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2022年3月15日指定“问题楼盘”金湖广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金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由闵锦和等同志组成,由闵锦和同志担任清算组组长。债权人应于2022年7月19日前向清算组(通信地址:江苏省金湖县金湖西路107号302室,联系人:徐晓雯,联系电话:18801519286)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金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新纽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8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遗  失  声  明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执业证丢失:于明辉00001522038200002019002235、刘惠萍00001522038200002019002333、单立国02000222030080002016008769、乔红02000222038280002019001431、庄景波00001522000000002019030295、杨晓庆02000222038280002019000699、田春茹00001522000000002019033473,声明作废。

遗  失  声  明

▲梁志英不慎遗失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发票号: 661362346, 开票日期: 2019年1月28日,项目:诉讼受理费,金额3650元。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