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安玖肆贰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萧南婷:本院受理原告裴翠娟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12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孙德宝、江苏运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淮安宇驰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吴睿泽:本院受理丁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程张波:本院受理原告李海超与被告你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王晓恒:本院受理原告李小璐与被告你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韦文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8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张玲:本院受理的(2022)川1725民初197号原告赵阳春与被告张玲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阳春与被告张玲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蒲天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1725民初324号原告叶常青与被告蒲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杨国庆: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晓刚与被告杨国庆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30时在渠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宋炳波、刘润华、河北荣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周政仁、罗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赵建诉被告周政仁、罗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川13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政仁、罗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建借款38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案件受理费70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政仁、罗建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月环申请宣告李伟失踪一案。申请人陈月环称,陈月环和李伟为母子关系,李伟于七年前离家出走,失去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下落不明人李伟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伟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伟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伟情况,向本院报告。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重庆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先友诉被告重庆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及传票。原告请求:1.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3518元(从2017年3月1日起,以33399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计收,到2021年12月31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开庭时止。本案定于2022年5月13日11时00分在重庆市开州区临江人民法庭开庭,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付明强:本院受理原告王罗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满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诸暨市信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028民初3509号原告隆昌市鑫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信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益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2021年12月14日起解除原告隆昌市鑫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信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诸暨市信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隆昌市鑫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费100088.6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12月15日起,以拖欠的租赁费100088.6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诸暨市信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隆昌市鑫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校直清洗费3996.38元,装卸费3520.77元,共计7517.15元;四、被告诸暨市信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隆昌市鑫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报废损失22941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15日起,以报废损失229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五、被告郑益其对被告诸暨市信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隆昌市鑫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驳回原告隆昌市鑫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82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7252元,由被告诸暨市信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李莉:本院受理张凯与李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8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安如平:本院受理王玉成与安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21)黔2328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安如平:本院受理王玉成与安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8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邱瑶:本院受理李国虎与邱瑶、赵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8民初529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调解书,自公告之日起,本调解书即发生效力,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第十四师224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委托新疆邦康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十四师224团肉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与建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文网络链接http://www.eiabbs.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36152&page=1&extra=#pid977021。项目公众意见表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公众反馈意见方式在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填写公众意见表或来电、发邮件的方式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宝贵意见。建设单位名称:第十四师224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单位联系人:李乾兵。建设单位联系方式:13364890010。环评单位名称:新疆邦康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环评单位联系人:王工。环评单位联系方式:18016968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