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228期 >2022-03-21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2-03-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郝晓军:本院受理原告郭春磊诉郝晓军、河南创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平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朱新久: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春光与被告朱新久、德众高科产业(朝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方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公告发布满60日未到本院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谢雨:本院受理原告惠金宝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靳艳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诉你为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王晓波:本院受理的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诉你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都小霞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罗碧银:本院受理李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魏超、吴琳:本院受理邹华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813强清1号

2022年3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7日指定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江苏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江苏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金融中心B5号楼21层;联系人:李凌飞,联系电话:0517-83906595、13952366900)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江苏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江苏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根据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仁合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仁合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仁合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金融中心B5号楼21层;联系人:张双喜,联系电话:13064903296)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仁合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仁合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2022年3月14日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813强清2号

2022年3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洪泽华之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7日指定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洪泽华之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洪泽华之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金融中心B5号楼21层;联系人:李凌飞,联系电话:0517-83906595、13952366900)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洪泽华之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洪泽华之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洪泽华之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根据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洪泽华之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华之杰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华之杰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华之杰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金融中心B5号楼21层;联系人:张双喜,联系电话13064903296)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华之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华之杰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2022年3月14日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813强清3号

2022年3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洪泽凯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7日指定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洪泽凯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洪泽凯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金融中心B5号楼21层;联系人:李凌飞,联系电话:0517-83906595、13952366900)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洪泽凯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洪泽凯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洪泽凯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根据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洪泽凯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凯翔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凯翔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凯翔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金融中心B5号楼21层;联系人:张双喜,联系电话13064903296)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凯翔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凯翔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2022年3月14日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813强清4号

2022年3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洪泽鸿晨电子辅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7日指定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洪泽鸿晨电子辅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洪泽鸿晨电子辅材有限公司的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金融中心B5号楼21层;联系人:李凌飞,联系电话:0517-83906595、13952366900)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洪泽鸿晨电子辅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洪泽鸿晨电子辅材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洪泽鸿晨电子辅材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根据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洪泽鸿晨电子辅材有限公司(简称鸿晨公司)强制清算一案,鸿晨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鸿晨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金融中心B5号楼21层;联系人:张双喜,联系电话13064903296)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鸿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鸿晨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2022年3月14日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813强清5号

2022年3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苏闽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7日指定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淮安苏闽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淮安苏闽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金融中心B5号楼21层;联系人:李凌飞,联系电话:0517-83906595、13952366900)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淮安苏闽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淮安苏闽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淮安苏闽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根据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淮安苏闽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简称苏闽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苏闽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苏闽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金融中心B5号楼21层;联系人:张双喜,联系电话13064903296)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苏闽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苏闽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