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217期 >2022-03-04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2-03-0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刘双伏申请执行高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要对被执行人高景梅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张北镇银街家仪园8幢3单元103室房屋一套(详见淘宝网拍卖公告)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30.32万元。定于2022年3月28日10时至2022年3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

河北省任丘市京开中道17号增1号

郭可动: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何建红:我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09:30在本院二楼9号法庭开庭审理,望你按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任乔:我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09:30在本院二楼9号法庭开庭审理,望你按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刘迪:我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09:30在本院二楼9号法庭开庭审理,望你按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王团:我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09:30在本院二楼9号法庭开庭审理,望你按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祝少鹏:我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09:30在本院二楼9号法庭开庭审理,望你按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邓峰渤:我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09:30在本院二楼9号法庭开庭审理,望你按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文孝安:我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09:30在本院二楼9号法庭开庭审理,望你按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刘二平:原告陈正林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02民初14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宋建敏:原告刘海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02民初164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王洪涛:原告马欣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02民初148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王洪涛:原告侯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02民初14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谢俊飞:原告康峰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02民初147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黄永乐:原告李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02民初147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赵波:原告高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02民初147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琼、刘玉海申请宣告公民刘子鑫死亡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刘子鑫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经查,刘子鑫,男,生于1987年1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朱镇乡金镶村1组26号,于2013年2月外出务工,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刘子鑫系申请人刘琼、刘玉海婚生子。下落不明人刘子鑫或者知悉下落不明人刘子鑫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刘子鑫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子鑫将被宣告死亡。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官秀玲、赵杉申请宣告公民赵仕炳死亡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赵仕炳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经查,赵仕炳,男,生于1976年5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河溪街道茶房楼社区1组120号,2016年5月30日在新疆阿勒泰市金都酒店对面的克兰河中被河水冲走,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赵仕炳与申请人官秀玲系夫妻关系、与申请人赵杉系父女关系。下落不明人赵仕炳或者知悉下落不明人赵仕炳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赵仕炳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赵仕炳将被宣告死亡。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包淑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公司诉被告包淑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82民初103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严九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公司诉被告严九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82民初102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刘清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全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马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光学基膜与高端离型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规定,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光学基膜与高端离型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向公众公示如下:1、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链接:http://jststjc.cn/news/20223281938.html。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纸质报告书查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或者面谈等方式向建设单位索取纸质报告书。3、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内(本项目所在地周边2.5km)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4、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溪路42号。联系人及电话:刘凯19518811366。电子邮件:gongqian@genzon.com.cn。5、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本公告起止时间为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14日(10个工作日)。

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日

淮安洋林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根据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于2022年2月28日裁定受理淮安洋林物资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担任淮安洋林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淮安洋林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淮安洋林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中山路五岛湖公寓5幢二楼;邮政编码:223400;联系人:郭兴新、魏家巍;联系电话:13327971718、13770365996)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形成原因等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须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相关程序行使权利。淮安洋林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淮安洋林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