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家松:本院受理秦国良与颜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04民初6509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由被告颜家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秦国良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从2020年9月4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驳回原告秦国良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8.72元,由被告颜家松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张静:本院受理原告霸州市佳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081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张付田:本院受理魏长松诉赵京京、第三人张付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陈亚涛、刘培:本院受理白素霞、张莹莹、张超诉陈亚涛、第三人刘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李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勤高与被告李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梁勤高诉请:一、判令被告李红支付工程款4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28日9时在安岳县人民法院第五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董全英:本院受理原告刘世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1)鄂1202民初67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温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刘荣清、汤银花:本院受理原告李佳检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1)鄂1202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德江县旺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章信林、章裕合、乔云青:本院受理高腾霞等人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626民初155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尚彪、王发云、贵州中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杜典乾与尚彪、王发云、贵州中亿浩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626民初219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曹会革: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郭军义:本院受理原告胡文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李俊杰、赵湘、候彦军、候俊会、常春霞:本院受理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宋敬敬:本院受理周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殷康:本院受理夏明文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宁发国:本院受理孟勤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502民初14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庭前文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水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贺达刚:本院受理四川力马车业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03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贺达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力马车业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本息1068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分别以130700元、130700元、128500元、395000元、2838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6年1月20日、2016年2月16日、2016年3月25日、2016年6月30日、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765%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力马车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蒲雪海:本院受理原告尚文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杨来宝:本院受理鲁秀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523民初3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1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霍在燃:本院受理原告王法喜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434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王建松、卢婷: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105号原告赵元伟诉你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费174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74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自2021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为止);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陈永合:本院受理原告张汝银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2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楼德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陈永合:本院受理原告夏应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1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楼德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