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富:本院受理唐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文书,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在仪陇县人民法院永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宋小冬:本院受理王留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砖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香阁阁时尚餐厅:本院受理淮安市零距离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包红:本院受理淮安市汇通市场阿亮鞋业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晁相军:本院受理王文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中买方要求卖方返还货款
管辖法院的确定
李娜
[裁判要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当理解为原告起诉主张被告不履行或违约履行的合同义务,违反非货币义务形成的定金、违约金等请求虽具有货币给付性质,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争议标的”。[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系淮安市清江浦区居民,被告李某系连云港市灌云县居民。原告张某于2017年起从被告李某处购买猪肉产品用于销售,其先将货款打入被告李某指定账户,再由李某按原告所需供货。2019年5月8日被告李某的生猪屠宰生意无法经营,不再发货给原告,但尚有原告所付货款682310元未予退还。后原告以向被告要求返还货款系接受货币为由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682310元、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裁判]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猪肉等产品,由被告负责送货,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亦未约定管辖,故本案确定管辖权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原告认为,因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但其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返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所在地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对此,本院认为,争议标的系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而非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给付金钱的请求。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预付货款,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发货,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货款,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被告应按约交付货物,故本案争议标的并非给付货币,而是被告不能履行交付货款义务,返还已付货款,是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应适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来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被告所在地,即连云港市灌云县。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连云港市灌云县,故本院对本案无权管辖,本案应移送至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实践中,很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将“接受货币一方”理解为诉讼请求中有金钱给付请求的原告,这种理解只是“接受货币一方”的字面含义,脱离了条文的立法精神。虽然在合同履行地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但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必须结合合同的履行义务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中,“给付货币”的义务实质上是指履行合同所应当承担的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的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给付金钱的请求权基础既可能是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可能是根据对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用金钱的形式来承担。确定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而应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来确定合同的履行的。以买卖合同为例,A为出卖货物方,B为买受方,接受货币的一方常见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A要求B支付货款。如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A即是接受货币并交付货物一方。B作为买方的合同义务是按约定支付货款,接受货物。此种情形下,A即为司法解释中接受货币确定管辖的一方。2、B要求A返还货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A作为卖方的合同义务是按约定交付货物,其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引发案件诉讼。此时B要求A返还货款是基于B应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而未履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此时B的诉讼请求虽然为给付金钱的形式,但其指向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物,而非接受货币,此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其他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3、B以其他原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A返还货款。虽然诉讼请求中有金钱给付,但是案件的主要争议是在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因此,此类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应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当理解为原告起诉主张被告不履行或违约履行的合同义务,违反非货币义务形成的定金、违约金等请求虽具有货币给付性质,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争议标的”。当事人在决定起诉时应按“当事人争议标的”这一标准确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仅以诉讼请求中有支付金钱内容来确定管辖法院。
何静:本院受理原告王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10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夏士义、高金玉:本院受理原告翟金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9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张辉:本院受理原告胡新梅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遗 失 声 明
▲崔可然出生证丢失,性别:女,出生日期:2015年8月15日,母亲:陈治丽,父亲:崔虎成,出生证号:P640068149,声明作废。
▲兹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通用保单(三联)-全辖-2013,号段1800521602-1800521650,共计49份,号段为1700908266-1700908270共计5份、号段为1700906801-1700906820,共计20份的空白单证遗失,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