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198期 >2022-02-07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2-02-0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张俊书:本院受理曾邦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502民初11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庭前文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水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欧阳普麒:本院受理刘洪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502民初9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庭前文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水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胡华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文举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山西路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志刚:本院受理原告艾小山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龚全胜:本院受理原告王东科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驻马店港华医院、彭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州主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及李小丫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张丹丹:原告赵东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辽0381民初5312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和答辩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云南宝巨石化有限公司、河南沃斯特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海瑞蓉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口洲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602民初11006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彭志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2民初127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河北绿农蔬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434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段清芳:本院受理段新换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孟桂香: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忠昌与被告孟桂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24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田忠昌与被告孟桂香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邓发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2970号原告苟全林诉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邓发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