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广告总第5185期 >2022-01-12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2-01-1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王强:我院受理原告胡卓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罗毅:我院受理原告罗兴强、罗刚、艾朝品、张义珍诉许期俊、汪华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李素梅:我院受理原告王服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丁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青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马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王桥:本院受理原告鲜雪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马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杨志伦: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2民初43号原告陈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在福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贵州硒味园种植有限公司、贵州圆正慧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富硒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平慧、遵义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4833号案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贵州硒味园种植有限公司、贵州圆正慧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富硒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平慧: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4832号案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张涛、贵州龙里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伟文、张秀凤、陈真火: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4160号案件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高清数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王祝祥:本院受理原告杨永顺与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黔2730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谢英、戴诗春:本院受理原告胡艳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具体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221年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平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龙桥村1组77号雷必文:本院受理原告宋堂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4民初792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河南彤月蓝天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梓铭:本院受理的原告馆陶县中正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33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彭元兵(511381198012238174):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彭天刚申请宣告彭元兵死亡一案。申请人彭天刚称,2009年,彭元兵离家外出后一直未归,且未与家人取得联系,经多方查找均无下落。下落不明人彭元兵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彭元兵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彭元兵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彭元兵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曹春燕:本院受理淮安市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段元德、马小芹:本院受理孙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唐杰:本院受理刘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王鹏鹏、李耀飞:本院受理淮阴区晓樊烟酒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王跃:本院受理原告王声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通许县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2月17日10时至2022年2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通许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张孟彬位于通许县文卫路西段南侧【(纸厂家属楼三楼中单元东户),房产证号:201500880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特此公告。

涟水县天成胶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根据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涟水县天成胶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涟水县天成胶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算组地址:淮安市承德北路九龙国际大厦401室;联系人:裘郑清;联系电话:13951262021]申报债权。涟水县天成胶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涟水县天成胶业有限公司或股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账册等。如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清算组将会申请涟水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涟水县天清成胶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将对涟水县天成胶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特此公告。

涟水县天成胶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强制清算债权申报公告

经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涟水鑫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2)苏0826强清6号,并于2022年1月4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涟水鑫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潘惠娟、谭素芹、刘顺昌、陆军、金立花,其中谭素芹担任清算组负责人。涟水鑫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潘惠娟;联系电话:13515234755,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乐园小区1幢306室;邮政编码:223022),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涟水鑫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涟水鑫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