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开州区三汇口乡永太村4组58号张本权:本院受理原告孙养秀与被告张本权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54民初6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鲁镇锋: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2民初119号原告张国芝与被告鲁镇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鲁俊宏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生活费每月1800元,学杂费、医疗费、保险费、补习费、择校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效能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陈立立: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陈怀庆:本院受理原告秦凤先诉你和韩占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于群:本院受理原告付宇晨诉你与香河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钱明忠:本院受理原告郎海月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李洪山、郭亚静:本院受理原告何艳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李磊(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607208018):本院受理(2021)川1028民初3631号原告梁平诉被告李辉、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辉,李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平借款本金14万元并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4.25%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陈跟生、李双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8日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河北会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义、蔡洪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8日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周锡成:本院受理李天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要素表、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在合江县人民法院先市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夏安秀:本院受理卢昌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要素表、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在合江县人民法院先市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向小勇:本院受理刘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要素表、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在合江县人民法院先市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郎丰顺:本院受理原告温秀芹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4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余俊陶: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5民初3306号原告刘长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刘世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5民初3952号原告刘祖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张玲:本院受理的赵阳春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渠县人民法院静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罗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5民初3216号原告杨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陈巧: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5民初3998号原告楚吉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张俗硕、龚勤才: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5民初4001号原告张仕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周轩彦:本院受理原告仪陇县马鞍镇惠民批零部、陈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11时0分在本院马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刘荣:本院受理原告贺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6日下午3时0分在本院马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邓云林、邬雪莲:我院受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施继龙:我院受理原告刘惠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王辉、张坤、罗秀琼:我院受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