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专版总第5178期 >2021-12-31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1-12-3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张康康:本院受理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张康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421民初3802号的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康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89098.01元及2021年6月18日之前的利息5234.95元及2021年6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89098.0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予以计算);二、驳回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李金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422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杨光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豫1628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叶家伟:本院受理原告康华力诉被告叶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3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家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康华力支付童鞋款2680元及利息。二、被告赔偿原告公告费用8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彭志民:本院受理原告马先利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23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潘领:本院受理原告杨清贵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7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册亨县人民法院丫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刘洪斌:本院受理原告李敏慧诉你抚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刘道源由原告李敏慧直接抚养,原告自行负担抚养费至刘道源满十八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董艳:原告郭达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21)黔0328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李合斌:本院受理原告安龙县利益租车行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姚卫强:本院受理原告邢台美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05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根据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1破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终结金湖超越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声明:金湖超越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作废。特此声明。

金湖超越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47号

本院根据万伏忠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12月28日指定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盱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欢大道17-1号,联系人:陈士贤,联系电话:13952339012)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安徽省生宸源材料科技实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特种高性能

聚乙烯改性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信息公告

我公司拟在安徽省界首市界首经开区光武产业园繁兴路西一路4号建设特种高性能聚乙烯改性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项目占地面积48.7亩包括生产车间、货场。库房、办公区、道路区域等。建设面积17014平方米,购置主要设备有撕碎清洗生产线、沉水清洗线、造粒生产线,波纹管生产线,边角料破碎生产生产线、试验线等。目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征求项目实施地及其周围受影响的人群和团体代表的意见,请公众在本公告发布10日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我公司联系。本次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链接:https://pan.baidu.com/s/1R3Ygbzh6TX1ucMXs_zNi1g 。提取码:rqra。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袁总。联系电话:15855853213。电子邮箱:136482657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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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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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代化合物及其下游衍生产品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示

一、征求意见稿链接及查阅途径:链接: https://pan.baidu.com/s/ 1aCPeqToGd_ wexx014RE8Og提取码:9prb。纸版报告可前往宁夏海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索取。二、征求意见范围:宁东化工新材料园区及周边群众、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范围外的群众也可提出与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三、公众意见表链接:链接: https://pan.baidu.com/s/ 1qcdEJ42NGPdo3pOISDplbQ提取码:qt4f;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可下载公众意见表填写,发至邮箱190922965@qq.com。建设单位:宁夏海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袁总15851038800。编制单位:驰久(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发布之日起,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宁夏海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