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专版总第5175期 >2021-12-28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1-12-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刘彦涛:刘浩洋、陈会萍诉刘彦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3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浩洋、陈会萍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2021)豫0183执3027号执行裁定书、限期履行通知书、(2021)豫0183执30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到本院技术科摇号选择司法鉴定机构。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刘彦涛所有的豫AU161N号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你承担。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郭洪:本院受理雷显平与郭洪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8民初531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雷显平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甘志祥、范银会: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2民初39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被告甘志祥、范银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甘志祥、范银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借款本金10707.73元及利息、复息、罚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案件受理费406元,由被告甘志祥、范银会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魏征(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110230039)、龙邦富(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502176425):本院受理(2021)川1028民初4226号原告范贤柯诉被告魏征、龙邦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代为清偿的借款22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顾永庆:本院受理原告陈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602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李士英:本院受理王玮诉你及周涛、卜一一、卜丽媛、卜泓杰、卜静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岳强:本院受理李银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贵州共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共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7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王德凤:本院受理原告周雄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8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谢海林:本院受理原告淮安市德远房屋租赁管理中心诉你及井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判决。上诉人井玄就(2021)苏0812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丛培宇:本院受理原告李美美与被告丛培宇,第三人李长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38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罗敏:本院受理原告关建华诉你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号:(2021)黔0113民初8737号。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汪国周:本院受理原告董力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法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窄岭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河北源捷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济南华立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源捷贸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丛民初字第4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大冶鑫德莱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兵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281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鑫德莱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281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鑫德莱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281民初5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鑫德莱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鹏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281民初5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鑫德莱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利华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281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安徽省生宸源材料科技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特种高性能聚乙烯改性材料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信息公告

我公司拟在安徽省界首市界首经开区光武产业园繁兴路西一路4号建设特种高性能聚乙烯改性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项目占地面积48.7亩包括生产车间、货场。库房、办公区、道路区域等。建设面积17014平方米,购置主要设备有撕碎清洗生产线、沉水清洗线、造粒生产线,波纹管生产线,边角料破碎生产生产线、试验线等。目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征求项目实施地及其周围受影响的人群和团体代表的意见,请公众在本公告发布10日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与我公司联系。本次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链接:https://pan.baidu.com/s/1R3Ygbzh6TX1ucMXs_zNi1g 。提取码:rqra。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袁总。联系电话:15855853213。电子邮箱:1364826574@qq.com。

安徽省生宸源材料科技实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认定工伤决定书

苏0831工认(2021)150号

申请人:陈如来。职工姓名:陈如来。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7102270430。用人单位:句容昕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工人。发生事故时间:2021年05月18日。事故地点:工地。受伤害部位:腰部。本局2021年08月18日收到关于陈如来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材料于2021年08月27日予以受理。2021年08月30日本局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和诊断结论情况如下:陈如来为句容昕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人,2021年05月18日16时许,在公司承建的汪木排河大桥工程项目工地工作过程中,不慎从桥上摔落致受伤。陈如来经金湖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L3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L3椎体附件骨折、左侧额顶部皮下血肿。2021年9月2日向用人单位邮寄《工伤认定举证告知书》(苏0831工举【2021】19号),因用人单位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查无此人,于2021年9月7日退回:我局王立勇和赵鹏二位同志于2021年9月27日前往扬州市,与句容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王超及所在地村委会一起到注册地址上门送达仍无果;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在《消费日报》进行公告送达,现已期满。陈如来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17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