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飞:本院受理原告郑佳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982民初37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李小照:本院受理王耀忠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砖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王海仲:本院受理原告张西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 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曹治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红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38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马友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刘海峰:原告刘素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381民初74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张建:原告姚宝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381民初89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阆中市江南明成页岩砖厂、李明成、何英:本院受理原告蒲长江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81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阆中市江南明成页岩砖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蒲长江运费114,754元。案件受理费2,595元及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阆中市江南明成页岩砖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孙天运:本院受理原告杨庭坤、周国正、王佳、李仲和诉你(孙天运,男,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202280698)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81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天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原告杨庭坤工资款32,160元,偿付原告周国正工资款34,600元,偿付原告王佳工资款19,800元,偿付原告李仲和工资款14,000元,并从2021年6月16日起,按照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付资金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31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天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王松:本院受理原告黎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2328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张文龙、张松松:本院受理罗淑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吉0322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孤家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王恒义:本院受理王世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21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王鹏月: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雨、王凤侠、王鹏辉、王鹏浩诉你共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826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诉争楼房属于原告王春雨、王凤侠与被告王鹏月共同共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候永东:本院受理原告杨国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826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与原告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玉增、王宏艳:本院受理原告刘广军、希文英诉被告王玉增、王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81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李耀芳:本院受理陶海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牛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40号
本院根据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县精工阀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12月9日指定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2年1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青年路16号金河国际花苑1号楼3楼,联系人:曹瑞雪,联系电话:15905231461)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县精工阀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县精工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2月7日上午9:00 在金湖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44号
本院根据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县润达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12月9日指定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2年1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青年路16号金河国际花苑1号楼3楼,联系人:曹瑞雪,联系电话:15905231461)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县润达化纤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县润达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2月7日上午10:00 在金湖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新疆福科思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云南绿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第十四师昆玉市年出栏1500万只肉鸭产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与建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文网络链接:http://www.eiabbs.net/thread-521261-1-1.html。项目公众意见表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公众反馈意见方式在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填写公众意见表或来电、发邮件的方式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宝贵意见。建设单位名称:新疆福科思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联系人:张红霞。建设单位联系方式:18016939119。环评单位名称:云南绿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单位联系人:王工。环评单位联系方式:18016968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