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论坛总第5171期 >2021-12-22编印

职工集资债权应依法依规合理认定
刊发日期:2021-12-2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1994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首次规定,“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该规定仅适用于上海、天津、齐齐哈尔等18个由国务院确定的国有企业优化产业结构试点城市。考虑到借款用途,《通知》规定将此借款行为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使其可以在第一顺序受偿。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沿用了《通知》的精神,《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2007年6月1日施行及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职工的集资款均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

    由于企业将集资作为融资手段,自身缺乏规范性、程序性,集资通常会表现出多种形式,在破产程序中应严格把握职工集资款的审查要素。 结合上述指导性意见,作者认为,破产实务中审查职工集资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把握:

职工集资是企业向本企业的职工发起的集资,集资对象仅限于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且集资覆盖面应当具有不特定性和群体广泛性。职工身份的认定一般以企业提供的职工清册为准,核查过程中以企业实施集资行为时的职工清册名单作为依据。实践中可以通过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核查集资的范围,如企业的集资通知、股东会、职工大会、动员会的会议纪要、收据、财务账册、银行流水、借款协议、职工催款函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集资行为发生时集资人不具有职工身份,或集资对象面向企业内的个别少数职工,则不宜认定为职工集资款。

职工集资得以正当化、合理化的重要依据在于,企业与职工利益紧密相连,其集资取之于企业职工、用之于企业。集资款的用途应具有合理性,集资资金必须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开展企业自救,如采购原材料、设备维护或改造等。是否能认定集资属于职工集资,集资的用途是一个重要表征。企业集资约定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集资款实际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挪作他用的,这种情况下作者认为可以根据集资时的约定、企业与职工的双方合意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宜因集资款被企业挪作他用而不予认定,而给职工造成损失。

    集资款主要来源于职工的生存性工资,且每位职工的集资款金额应当与其工资性收入水平较为接近。集资的职工与民间借贷的债权人都是出借给破产企业资金,民间借贷类债权人出借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息回报,其出借的资金来源于自身积累或者其他路径的募集,通常情况下债权金额较高。职工集资款因其出借资金往往来源于职工在破产企业的薪酬收入,数额一般小于民间借贷类债权金额。如果出借人虽然是企业职工,但资金来源、出借目的、运作方式与民间借贷没有本质区别,则没有给予其特殊保护的必要,否则会产生相同债权不同清偿的结果,显失公平。

    职工集资是基于特定的劳动关系产生的借贷关系,而不能是股权投资。《规定》第五十八条:“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在审查认定过程中,首先应当尊重事实,以公认的客观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次,在产生争议时,一般以企业对职工的承诺来区分。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一般是集资性质;承诺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一般属于投资行为。股权投资要根据其性质承担风险,不能作为职工集资款处理。

    针对职工集资款的清偿顺位,《企业破产法》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工集资款属于职工债权范畴,应该按照第一顺序清偿。虽然现行《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职工集资款问题,但是《规定》在没有被废止清理的情形下依然有效,且《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并不抵触,从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出发,适用《规定》把破产企业中的职工集资款作为职工债权按第一顺序清偿,也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集资款属于普通债权。《规定》和《通知》虽然规定了职工集资属于职工债权,但《通知》的效力不高,《规定》已经废止。《企业破产法》颁布后,并无此类规定。职工集资款本质上就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职工的集资款债权应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综上,在破产实务中,应当深刻把握职工集资款的审查要素和清偿顺位进行系统分析,综合考虑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的法律适用,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职工利益,对职工集资款依法依规作出合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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