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论坛总第5171期 >2021-12-22编印

如何保障债权公平受偿
刊发日期:2021-12-2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

一般认为,所谓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程序开始时由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所构成的财产性集合体。它是供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决定着各债权人的实际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以下简称《破产法》) 未直接定义破产财产,而是基于破产程序运行结果的非唯一性,先定义了债务人财产,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法》第 107 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仅对破产财产的法定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即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但此规定现存诸多争议,如政府划拨给债务企业的土地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在债务人无力补缴土地出让金情况下政府作为土地管理人是否可行使取回权。于是有学者主张我国可仿效美国破产法,即破产开始时以及破产开始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的财产权益都属于破产财产。本文认为,把破产财产延伸到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利益,既可以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破产程序是通往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一条道路,如何走好这条路,需要受理法院、管理人、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等主体各方面的配合和共同努力,为了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最重要的就是做好破产财产的经营工作。依据破产财产经营的结果不同,本文认为,破产财产经营的方式可以划分为破产财产的保值性经营以及破产财产的增值性经营。 

而破产财产经营方式的采用,一方面应当保证其合理性,这要求破产管理人实施的破产财产经营行为能够增加破产财产价值。另一方面,破产财产经营方式应当具有合法性,这一要求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破产管理人采用的破产财产经营方式不应脱离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的一系列职权;其二,破产管理人确定破产财产经营方式后,还应当获得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的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清算以管理人履行其职责为核心。管理人只有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才具有对抗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以看出,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实际上就是破产企业的意志机关,决定债务人的一切事务。破产财产的保值性经营的价值在于破产管理人通过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登记、评估,最终以目录或是图表的形式将未来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告知破产债权人,使其清楚、明确地知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的规模。 

从另外一方面来说,管理人不仅要尽职分内之事,还要主动挖掘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功能价值,面对破产所导致的债务问题,债权人被允许了解介入破产程序的必备条件,包括破产企业财务数据、运营模式,管理人的日常花销和收入情况等信息也在调查范围之内。债权人可申请公布相应数据或寻求合理解释。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应予以答复。

破产财产的增值性经营是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财产经营管理的另一种方式。如果说破产财产保值属于对破产财产的静态管理模式,那么破产财产的增值则属于对破产财产的动态管理,其目的在于增加破产财产价值。 除以上维持破产企业保值的前提下,还需要在破产企业现有资产的基础上、在破产法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地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递增。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追回权的行使做了具体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收回破产企业所持有的债权以及财产。二是要求破产债务人之出资人对其出资义务继续履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负有足额履行出资之义务。如果股东出资存在瑕疵,股东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股东必须足额的缴纳出资。三是追回破产债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追回权所针对的是破产企业中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破产撤销权的针对对象是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实施的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法院请求否认该行为的效力并予以撤销。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对原先尚未设置财产担保的债务予以财产担保,二是提前清偿为到期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行使破产撤销权。因此,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原因,既不是为其自身的权益考虑,也不是源于破产债权人的委托,而是破产管理人正常地履行其法定的职权。

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企业基本上不再保持运营状态,或其名下企业已运转失灵,那么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正常运营活动是否中断进行判断,通常状况,管理人应分析破产企业项目情形、业态走向、市场占比、运营盈利额、资质条件、以及评估情况对破产企业的持续性影响,最终汇总成综合性结论。

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文件要求,破产财产处置需要满足两大标准:一是符合价值最大化原则,二是处置决议中考虑到效率问题。人民法院应投注精力,研究效率领先的处置机制、路径,尽可能增加破产财产变价比重。

由此可见,破产程序中,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财产性质和现状进行认定和处理,最大限度提高财产价值,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这关系到债权的公平受偿和债务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完成。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有利于破产法理论研究和破产法司法实践之间的有机结合,并且是下一步完善我国破产立法实施的有利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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