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破产法律体系的呼声日渐高涨。英国的个人破产法历经几个世纪的积淀和发展,早已颇具规模。英国个人破产法中债务纾缓制度的适用对象、办理程序以及对当事人的影响对我国在个人破产法立法与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值得借鉴的经验。
个人破产与传统的企业破产相对应,一般指的是不能清偿债务时由自然人宣告破产。从体系上看,民事实体法中提到的“自然人”是破产法中相应的“个人”。实际上,《民法典》中的“自然人”要比个人破产法里所规定的主体范围狭窄得多。作为民事主体称谓的“自然人”一定是“个人”。而破产法中的个人不仅仅是单纯意义的自然人,还包括合伙破产中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破产中的投资自然人。
债务纾缓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经过申请后获得债务纾缓令,在一定期限(通常为12个月)结束后则可以勾销其未能清偿的债务。这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行政管理程序,不需要法院颁发令状,由英国破产服务局颁发债务纾缓令,并联合专业的债务咨询管理机构来实施。申请人不得自己提交申请,必须通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业资格的债务咨询管理公司,向官方接管人提交申请。债务资讯管理机构既包括公益性的组织,也包括商业性的中债务管理公司。
债务纾缓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无担保的债务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债务,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债务清偿问题。因此,理解债务纾缓令的适用对象,可以从“适格债务人”和“适格债务”两个方面来考察。
申请债务纾缓令的“适格债务人”,除了要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基础,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格标准:(1)债务人在英格兰或者威尔士定居,或者是最近3年内在英格兰或者威尔士有关居住或进行过工作;(2)不得是尚未免责的破产人,不得是正在受个人自愿安排约束的债务人,不得是正在受破产限制令、破产限制承诺、债务纾缓限制令约束的债务人,而且在之前的6年内,未曾申请过债务纾缓令:(3)债务人的无担保债务总额(不含有关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债务)不超过2万英镑;(4)债务人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英镑;(5)债务人的每月可支配收入(扣除基本的家庭开支之后的收入)不超过50英镑,亦称为剩余收入。
债务纾缓制度能够调整的债务即“适格债务”。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正面界定,即哪些属于债务纾缓制度所能调整的“适格债务”;二是反向排除,即哪些属于债务纾缓制度不能调整的“除外债务”。对于“适格债务”,债务纾缓制度结束之后,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豁免;对于“除外债务”,债务纾缓制度结束之后,债务人仍需要继续清偿。
根据英国现行立法及其实践,以下债务属于可以纳入债务纾缓制度予以调整的“适格债务”:(1)信用卡消费、透支以及借贷产生的债务;(2)欠缴的房屋租金、公用事业收费、电话费、市政税、个人所得税;(3)劳动和养老金部门多发放的受益金;(4)分期付款买卖和附条件销售协议产生的债务;(5)“先购买一后付款”产生的债务;(6)兽医和律师提供服务后应当收取的费用;(7)债务人对朋友和家人所负的债务;(8)商业性债务。而以下债务属于不得纳入债务纾缓制度进行调整的“除外债务”:(1)治安法庭的罚款以及针对犯罪行为颁发的没收(充公)令产生的债务;(2)孩子的抚养费;(3)学生贷款;(4)社会基金贷款;(5)死亡和人身伤害赔偿金。
《1986年破产法》和《201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破产规则》对债务人申请债务纾缓令的申请书制作和提交问题作了规定。实践中,公益性的公民咨询机构和商业性的债务管理机构都提供了很多具体的操作建议。
根据英国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不得自己提受申请,必须通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业资格的债务咨询管理公司,向官方接管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就近的公民咨询服务局官方网站上搜索具有从业资格的债务咨询管理公司,破产服务局的官方网站也提供了相关信息。债务咨询管理公司,即破产法所说的“核准的中介机构,可以为债务人提供以下帮助:(1)识别并确定完成申请程序所需要的信息;(2)根据债务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确定债务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限额标准、资产限额标准和剩余收入限额标准;(3)确保债务人的申请表已经按照要求全部填妥。”
债务咨询管理公司将提供帮助,判断债务人是否是债务纾缓制度的“适格债务人”,同时,他们也会帮助债务人考虑是否应当申请债务纾缓令,主要是从债务纾缓令对债务人的信用等级、生活方式和工作产生的影响等方面来分析。如果债务人决定继续申请债务纾缓令,则债务咨询管理公司将和债务人合作,一起来完成申请书的制作。
债务人的申请提交之后,必须交纳相应的申请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90英镑,主要是通过邮局或者具有付款功能的商店完成交费。只有在交费成功之后,官方接管人才会正式审查债务人的申请。如果债务人无力支付申请费,可以考虑寻找慈善机构或者公益信托机构的帮助,他们可能会帮助债务人来交纳申请费。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官方接管人最终拒绝颁发债务纾缓令,债务人也不得要求退还申请费,因此,债务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非常重要,同时也说明了聘请债务咨询管理公司的必要性。
破产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拯救。个人破产制度在实现债权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应当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鼓励其重新开始。英国的债务纾缓制度就为我们展示了现代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庭外救济方式。我国目前正在致力于个人破产立法,如何发挥我国社会多元治理的优势,构建个人债务清理的程序多元化机制,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理应深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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