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论坛总第5170期 >2021-12-21编印

职工债权保护应引起立法者重视
刊发日期:2021-12-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针对债务人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展开调查,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职工的安置,安置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妥当不仅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管理人工作的稳步推进和有序开展,甚至影响到整个破产进程,以及社会的稳定。因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职工,顾名思义,就是企业的劳动者,也是企业的建设者和见证者。企业破产,最先受到影响的就是这些人,他们没有了工作和收入,生存就会受到影响。

职工债权,法律并未明确破产法语境下职工债权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司法实践中出现职工债权和劳动债权两种表述方式。本文所述职工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基于其与破产企业的劳动关系,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从具体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债权是指“破产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劳动关系的成立是职工债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当企业发生危机时,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高,很多劳动者基于情感和道德因素选择继续留在企业工作并希望企业能度过危机,这也是为什么实践中绝大多数破产企业都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甚至很多企业长期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因此,职工债权还具有一定的公法的性质,因此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和税收债权。

虽然《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有明确规定,但职工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以及如何去实现这些权利并不充分,职工如何参与破产程序,如何实施有效监督并不明确,最终导致职工的参与度不高,缺乏积极性;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于企业破产宣告之日,只要企业未被法院宣告破产,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的,这就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是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但由于职工客观上已不再提供劳动,因此企业至少应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但通常情况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无论破产企业还是管理人,都无法向劳动者支付上述费用。二是由于劳动关系并未终止,作为劳动者就无法重新择业,即便重新择业,仍需要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即便新单位不需要离职证明,还需要转移社会保险,只要原劳动关系存在,新的用人单位就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后是可以裁减人员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破产企业或者破产管理人并不想主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实际上,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双方来都是积极和有利的,破产企业可以摆脱一定包袱,职工也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也避免了诸多的矛盾和对立。

虽然在《企业破产法》总则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在企业破产时,保护职工的权益是最基本的要求。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但实践中,在没有其他法律制度配套的情况下,破产法对职工债权的保护仍然不足。当企业主要资产设定担保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职工债权的清偿率为零的情况时常发生。诸多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比如破产法赋予了职工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但职工代表是如何产生的,能否代表广大职工的了利益,这都是值得进一步深思的。另外,法律并没有规定职工享有表决权,也就是说,职工债权能否清偿的决定权掌握在债权人会议手中,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另外,关于对危困职工的救济途径缺失。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危困职工,破产企业、管理人、债权人、法院如何有效衔接,通过何种法律程序进行救济。职工向破产企业求助,破产企业表示自己已经被管理人接管,建议找管理人解决,当职工去找管理人时,管理人表示自己是全体债权人的代理人,无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这样一来,危困职工处境更加艰难。

综上所述,职工债权保护是破产管理人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它涉及众多社会基层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应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切实保证职工权益。

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杨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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