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论坛总第5170期 >2021-12-21编印

怎样实现对关联企业 所有债权人实质上的公平对待?
刊发日期:2021-12-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组织形态也不断多样化。近年来,关联企业整体陷入困境进而通过合并破产进行挽救的情形越来越受到关注。“关联企业”最显著的特点在于:法律层面上的独立地位缺失以及经济层面上的财产密切混同。法人人格及财产混同的问题在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中体现的并不明显,但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这种问题就会被放大,如果对其放任不管就会使破产法的公平价值、程序价值以及等制度价值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规则进行深入研讨,于推动我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优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是指因关联企业的控制企业或从属企业之一破产而引起的某几个或者全部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的情形。通常的做法是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法人实体,合并清理各关联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债权人所占债权额进行清偿,使得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合并而消除。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现实形态普遍表现为:财务混同、债务混同、人员混同、经营混同、实际控制人混同,经济利益一体化。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打破了公司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的界限,也打破了股东、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只有将各个破产企业的资产,按照统一的债权额比例清偿所有债权人(不包含优先组债权人),才能实现对关联企业所有债权人实质上的公平对待。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作出明确的规定,立法的空白使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成为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中第六部分“关联企业”破产,共八个条文,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适用原则、审查程序、管辖、法律后果、权利救济等内容。《纪要》首次提到关联企业破产的适用标准,确立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纪要》还在宏观方面提出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即: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这是目前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范层级最高,内容最全的指导文件。(下转B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