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论坛总第5170期 >2021-12-21编印

“刑民交叉”问题应遵循公平与效率优先原则
刊发日期:2021-12-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在破产案件中,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交叉问题数量正在增加。

笔者这里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结合在办理破产案件实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梳理出破产管理人、涉刑事案件受害人所能采取解决途径的不同方式,已期能对管理人执行职务、涉刑事案件受害人维护自身权利有所借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内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这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单位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含以下几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在满足上述特征的情况下,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借款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等。

破产管理人会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以下几类刑民交叉的情况:

(一)债务人企业涉刑事案件后,因资不抵债出现破产原因处理申请破产问题。

目前存在的破产案件,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通过吸纳社会资金、支付高息来获得开发房产的资金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旦销售回款出现问题,资金链就会断裂,进而项目停滞,从而引发社会稳定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刑事问题就会爆发。但因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无法纳入刑事案件解决,房企又资不抵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来公平清偿债务。会面临债务人企业已被刑事立案未完结,又存在资不抵债的破产原因,如何处理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如何协调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便成了首要问题。

(二)债权申报过程中,因债权人涉嫌刑事案件,处理问题。

笔者遇到的破产案件中,亦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债务人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破产管理人在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通过各种途径才得知债权人已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如何完成申报债权,如何参与破产程序、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存在很大的问题。人身受限状态下,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参加债权清偿都面临不小的问题。

(三)债权申报过程中,因债权人涉嫌刑事案件后,背后受害者债权如何处理认定问题。 

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便是债务人企业的机构债权人、自然人债权人中因对外吸收公众存款涉嫌刑事案件,在被刑事羁押之前,已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将部分对债务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受害人,还有大部分受害人并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在侦查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时,会存在部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集资信息;部分被害人因有债权转让协议而不去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登记,直接找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这两种形式是基于同一违法犯罪事实出现的情况,但因手头的材料不同,而能处理的方式不同,破产管理人面临如何公平处理这两种情况的问题。

在破产程序下,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的优先原则,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应以“刑民并行”为原则,“先刑后民”为例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更应优先考虑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

破产案件出现“刑民交叉”问题时,在程序方面如何确定债务人刑事案件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实践中处理不一。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职责,对于诉讼的范围实践中有不同理解,广义理解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而狭义理解这里只包含的是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债务人涉嫌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类犯罪时,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往往会影响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债权认定等破产实体问题,清算和管理破产财产本就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即便不影响实体处理结果,参加刑事诉讼也有助于管理人调查掌握债务人情况,调查债务人亦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因此根据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履职义务,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参加刑事案件。

无论是犯罪嫌疑人就对破产企业的借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还是集资参与人就自己受让的债权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均需对该债权待定处理,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核。

首先,管理人可以通过刑事判决书上罗列的犯罪金额核对是否与自己所掌握的情况一致,其次可以判断集资参与人所受让的金额是否仍为涉案金额。同时,管理人审核债权亦要遵循《民法典》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破产企业的还款情况,计算犯罪嫌疑人或集资参与人剩余多少债权。因法院判决只会对犯罪嫌疑人的集资数额加以认定,如只考虑法院判决,将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如公检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破产企业财产,管理人可以采取 以下措施: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管理人可以据此向作出保全措施的公检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应当解除查封、冻结不解除的,管理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诉。

破产程序作为特殊的民法程序,管理人要以公平对待全体债权人为宗旨,在清偿顺序上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同时管理人要合理协调不同的债权人就破产企业能够支配的有限财产如何接受分配的利益冲突,使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共同分担损失、享受利益。公平和效率是破产程序中必须贯彻的两个基本原则。管理人在审查债权过程中碰到“刑民交叉”问题时,必须考虑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并在此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实现同等权利同等受偿。

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刘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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