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毅:本院受理原告张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281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魏绍阳:本院受理原告张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281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冯二东、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苗诚与被告冯二东、陕西协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2民初66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俞继承:本院受理樊先芳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8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汪崇胜:本院受理的(2021)川2021民初3507号原告丁海燕与被告汪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六十日。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汪崇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海燕借款本金15672.74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丁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唐开国:原告张明明诉被告唐开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15民初8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开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明明支付货款35,4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由被告唐开国承担。限你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贞丰县魏家岩煤矿:本院受理曾宪忠与贞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8行初1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曾宪忠提交的行政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上诉状送达之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川主街269号附26号温木春:本院受理原告张正兴诉你及被告文尤元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渝0154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因被告文尤元不服该判决,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文尤元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正兴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林志强:本院受理原告蔡燕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马鞍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博爱县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2月17日10时至2021年12月18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博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以下物品:执行人名下位于博爱县文化路(东段)1588号房产及土地。标的物详情请登陆博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看。备注:上述拍品若流拍,本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或变卖。了解该拍品的后续拍卖(变卖)时间及详情,请登陆博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看拍卖(变卖)公告。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博爱县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2月15日10时至2021年12月16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博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以下物品:执行人名下位于博爱县新华路与鸿昌路交叉口东北角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其他附着物。标的物详情请登陆博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看。备注:上述拍品若流拍,本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第二次拍卖或变卖。了解该拍品的后续拍卖(变卖)时间及详情,请登陆博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看拍卖(变卖)公告。
金湖信泰纺业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湖信泰纺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硅谷国际大厦5层,联系人:梁津源,联系电话:19961807070)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对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并承担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信泰纺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现定于2021年12月22日下午14:30在金湖县法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还应提交相应手续。特此公告。
金湖信泰纺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苏阳光新格栅栏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涟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阳光新格栅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硅谷国际大厦5层,联系人:梁津源,联系电话:19961807070)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对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并承担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阳光新格栅栏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现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4:30在涟水县法院第十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还应提交相应手续。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新格栅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宁夏法安德药业有限公司
年产579.5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告
一、网络连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网络途径:https://pan.baidu.com/s/1zysoSI0huJVCa1jwyRwDbA(提取码:34wz)。查阅方和途径:通过邮寄或现场查阅纸质报告。建设单位联系电话:13995271610。地址:青铜峡工业园区-区块一。环评单位联系电话:13519564132。邮箱:845105595@qq.com。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金榜铭园写字楼13楼。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受项目直接、间接影响及关注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连接:链接:https://pan.baidu.com/s/10GujTK7nfnBFmmyefByULw (提取码:cmfy)。四、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通过邮寄、电子邮箱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反映意见和建议。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自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
宁夏法安德药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39号
本院根据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安天兆纺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11月3日指定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17日前向管理人金湖县甲邦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联系地址:金湖县湖滨路23-2号,联系人:潘惠娟,联系电话:13515234755)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安天兆纺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淮安天兆纺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37号
本院根据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宏烨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11月3日指定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1-2号,联系人:周楠,联系电话:18936543603)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宏烨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宏烨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遗 失 声 明
▲黄乾盛出生证丢失,性别:男,出生日期:2015年1月21日,母亲:温丽芳,父亲:黄贵林,出生证号:O610592265,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