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143期 >2021-11-12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1-11-1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冉敏(公民身份证号4228021989****3017):本院受理原告黄冬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2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官照奎(公民身份证号4228021970****7435):本院受理原告甘立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2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谢子情: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与谢子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8民初166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潘定波、龙小三:本院受理常壮与潘定波、龙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8民初321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康晶晶:本院受理原告陈留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王家龙:本院受理原告王英杰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1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刘永学:本院受理原告李东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冀048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刘永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东华借款19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磁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贺如党:本院受理原告安龙县王鹏家私家电城诉你买卖合同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黄永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林志洪、曾亚娥、安新县建设大街天雅珠宝城、北京洪业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志杰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大城县铭信仓储有限公司、刘斌:本院受理原告刘克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1)冀1025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魏大勇:本院受理原告张亚杰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1)冀1025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淮安玖肆贰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王守永、张红:本院受理朱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王守永、张红、淮安新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朱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朱东波:本院受理郑平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庄素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诉你及陈松、淮安浩源汽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4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庄素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诉你及陈松、淮安浩源汽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812民初4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35号

本院根据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县正宇塑料厂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11月3日指定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淮安市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D7-7楼,联系人:叶斌,联系电话:13375200660)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县正宇塑料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县正宇塑料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831破36号

本院根据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湖县捷兴特种线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11月3日指定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淮安市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D7-7楼,联系人:叶斌,联系电话:13375200660)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湖县捷兴特种线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湖县捷兴特种线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务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查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