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专题总第5141期 >2021-11-10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1-11-1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李秀琼:我院受理原告杜卓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周小义:我院受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蔡娟:我院受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陈秀:我院受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陈灿:我院受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张升江:本院受理罗素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628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准予原告罗素兰与被告张升江离婚;二、共同子女张静、张飞、张罗由被告张升江抚养至成年,原告罗素兰从2021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张静、张飞、张罗当月抚养费857.8元/人,直至张静、张飞、张罗成年为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虞建龙:本院受理原告黄立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五审判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娄彦才、李继永:本院受理原告张良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222民初3095号、30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吴帮凤:本院受理原告张坤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李爱:本院受理原告詹小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22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吴风建、刘俊英: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就(2021)冀0430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由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冯君阳:本院受理原告李改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23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程艳锋: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 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吉林省乾坤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苑小强:本院受理原告时思利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双休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曲志军:本院受理原告梨树县梨树镇丰玉种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322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汪士珍,夏家驹,夏源慧,夏钰森,夏瑞雪,夏春雨:本院受理原告李卫琳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2021)豫1602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郭静:本院受理原告李亚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2021)豫1602民初6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周现宾:本院受理原告张体营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422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六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李阳:本院受理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2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唐永德:本院受理原告姜英被告唐永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黔0602民初2020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坝黄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解除原被告签到的《房屋租赁合同》;二、由被告唐永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门面租金34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2月14日10时至2021年12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高磊名下位于尉氏县城关镇北大街188号(房产证号:34002546)的房产。详情请参看尉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调查资料。网址http://sf.taobao.com/0378/07。


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川主街91号附32号彭昌武: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刊登在消费日报总第8042期、第5101期、今日4版的原告甯佐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公告内容有误,现做如下更正,将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更正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更正。

据号: 0037514(金额25600元),申明作废。